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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7月1日起施行

銀保監會網站5月31日消息,為進一步規范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行為,提升董事監事履職質效,銀保監會制定了《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6章47條,分為總則,評價內容,評價制度、程序和方法,評價應用,監督管理和附則。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厘清責任主體。《辦法》明確監事會對董事監事履職評價工作承擔最終責任。董事會、高級管理層支持和配合履職評價工作。

二是明確評價內容。《辦法》梳理了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的基本職責和具體義務,強調了差異化的履職要求,要求履職評價應當至少包括履行忠實義務、履行勤勉義務、履職專業、履職獨立與道德水準、履職合規五個維度,并列舉了履職評價應當關注的重點內容。

三是規定評價的制度、程序、方法與標準。《辦法》明確履職評價結果分為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三個類別,重點列舉了“不得評為稱職”以及“評為不稱職”的相關情形,并就履職評價違反監管規定的情形提供了救濟機制。

四是加強評價應用與監督管理。《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根據履職評價結果對被評價董事監事提出工作建議或處理意見。同時明確監管部門對違法違規的董事監事依法采取監管措施,追究相關責任,并在公司治理評估、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工作中強化評價信息運用。

銀保監會表示,發布實施《辦法》是銀保監會依法加強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監管的重要舉措。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加強督促指導,做好《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以此為契機進一步加強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的規范和有效,提升董事會和監事會運行質效,促進銀行保險機構的穩健運行和可持續發展。(記者 孟凡霞 記者 宋亦桐)

關鍵詞: 銀行 保險機構 董事監事 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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