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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發布《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管理辦法》 8月15日起施行

觀點網訊:7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管理辦法》,旨在規范中央銀行存款賬戶服務和管理,提高央行貨幣結算服務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可獲得性。

《辦法》所稱中央銀行存款賬戶,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為有關單位或者組織(以下統稱開戶機構)開立的用于資金存放的負債類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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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存款賬戶按照賬戶用途和資金性質不同,分為準備金存款賬戶(包括人民幣和外幣)和專用存款賬戶(包括人民幣和外幣)。其中,專用存款賬戶分為財政存款賬戶、特種存款賬戶、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結算賬戶、其他專用賬戶和業務專用賬戶。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管理和服務需要,可以調整中央銀行存款賬戶類型。

開戶機構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開立相應類型的中央銀行存款賬戶:實行準備金考核的金融機構因辦理法定存款準備金交存、現金存取、資金轉賬、資金結算以及其他與中國人民銀行往來業務,可以申請開立準備金存款賬戶。

銀行業金融機構因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本機構代辦的預算收入、代理國庫存款和代理發行國債款項等財政存款,可以申請開立財政存款賬戶。

金融機構根據宏觀調控要求,需要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特種存款,可以申請開立特種存款賬戶。

非銀行支付機構或者其他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專門存放客戶備付金,可以申請開立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

開戶機構申請開立中央銀行存款賬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機構依法設立,并在規定的經營范圍內運營。具備完善的風險防控制度和機制。具備明確的賬戶開立政策文件依據或者確因業務需要。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除應當滿足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具備有效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機制,保障其參與者資金及時足額清算。

開戶機構原則上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開立中央銀行存款賬戶,所在地未設立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未設立中國人民銀行發行庫或者確因其他業務需要,開戶機構可以申請異地開戶,由上一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照就近、便利原則,組織和指導其在異地開立中央銀行存款賬戶。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不予開戶:非開戶機構真實開戶意愿的。開戶機構偽造、變造開戶申請材料的。開戶機構申請材料不完整的。經審核認為開戶必要性不充分的。經審核認為不符合開戶條件的。

開戶機構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10個工作日內或中國人民銀行批復要求的時限內申請賬戶變更:單位名稱發生變化。法定代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單位地址、聯系人與聯系方式等其他基本信息發生變化。開戶機構因開通、變更或者取消資金歸集管理、特定交易資金結算、代理結算等業務需要,導致賬戶用途發生變化。賬戶類型發生變化。

開戶機構賬戶兩年內未發生結息、扣劃賬戶服務費用以外的資金收付活動且無正當理由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對賬戶暫停計付利息,通知開戶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撤銷賬戶;對于開戶機構未按要求辦理撤銷賬戶的,將其賬戶做久懸未取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對應計息的中央銀行存款賬戶存款按日計息,按季結息;計息期間如遇利率調整,分段計息。

另外,《辦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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