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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改革旨在盤活農村限制宅基地 并非讓城里人下鄉買房

雖然農民房屋建設費用由自己承擔,但農民的宅基地是無償獲得的,因而農民對宅基地擁有的權能是不完整的,宅基地以及所建農房具有特殊保障性質,不能像商品房一樣不受限制地進入市場交易。合理的宅基地管理政策既要有助于更好解決農村住房問題,也要防范宅基地違規使用。對于宅基地,政策上不存在鼓勵集中到少數人手里的問題。

日前,北京市發布文件,提出要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嚴禁社會資本利用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筆者認為,此次北京明確宅基地管理政策,將為其他地區帶來積極示范效應。當前,我國農村宅基地完整的管理制度體系正在形成。今后要進一步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探索宅基地“三權分置”多種實現形式,維護好、發展好農民權益。

我國農村宅基地總面積約為1.7億畝,占集體建設用地的54%。宅基地是農民以集體組織成員名義獲得的,且只有集體成員才能在本集體申請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長期使用。

隨著城鎮化發展,農村宅基地出現了一些新情況。一方面,每年有大量農民離開農村,出現大量農房、宅基地常年閑置現象;另一方面,也存在“一戶多宅”“建新不拆舊”以及部分新增農戶宅基地取得困難等問題。

當前,無論是從推進新型城鎮化發展角度,還是從強化鄉村振興制度性供給角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房使用權已經迫在眉睫。隨著農民進城,農村出現了不少閑置農房,同時很多城里人下鄉創業,對閑置農房有需求。所以說,如果能把閑置農房利用好,既可以為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又能夠為下鄉人員提供創業場所。基于此,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需要認識到,雖然農民房屋建設費用由自己承擔,但農民的宅基地是無償獲得的,因而農民對宅基地擁有的權能是不完整的,宅基地以及所建農房具有特殊保障性質,不能像商品房一樣不受限制地進入市場交易。宅基地的所有權是集體的,資格權只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宅基地不同于承包地,對于承包地經營權,國家政策鼓勵其流轉、鼓勵耕地適度集中;對于宅基地,政策上不存在鼓勵集中到少數人手里的問題。因此,宅基地不能違規違法買賣。

改革就是要打破常規,但宅基地改革是有底線的。由于歷史形成的特殊性及其所承載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功能,決定了其復雜性和敏感度,對其改革要穩慎。如果農村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不落實,那就談不上守好土地公有制性質;如果農村宅基地集體所有權失能,那么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就有可能發生;如果農村宅基地集體所有的權能越界,那么農民權益就可能受損。堅決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這三條底線,正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紅線。

現實中,宅基地制度改革要處理好兩方面的關系。隨著試點經驗固化,目前政策已經明確。一是宅基地和農戶的關系。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今年起實施的新《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出售、出租、贈予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二是宅基地和城鎮居民的關系。城鎮居民不能購買農村宅基地,但在符合用途管制前提下,可以依法承租其農房。

合理的宅基地管理政策既要有助于更好解決農村住房問題,也要防范宅基地違規使用。要看到,中央提出宅基地制度改革,目的是進一步盤活宅基地,發展農村新產業新業態,拓寬農民增收渠道。試點就是要探索出既能向集體組織成員提供基本住房保障,又能最大限度節約農村建設用地的制度。宅基地改革絕不是讓城里人下鄉去買房置地,也不是要改變土地規劃和用途管制,在農村搞大規模非農開發或商品房建設。

關鍵詞: 宅基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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