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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法正式施行,非營利性機構承受土地等六種情況免征契稅

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日,針對老百姓關心的熱點話題,廣東省稅務局對廣東省實施《契稅法》有關情況進行介紹并解讀。

據介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契稅法》所稱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指的是下列行為:一是土地使用權出讓;二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三是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契稅法》提到,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廣東省稅務局解釋,具體而言,廣東省契稅適用稅率為3%,國家有免征或者減征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相關規定,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面積為90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除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外,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住房,面積為90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

深晚記者注意到,以下六種情況免征契稅:一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二是非營利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三是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四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五是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六是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關鍵詞: 契稅法 免征契稅 非營利性機構承 土地房屋權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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