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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伙販毒怎樣判刑


(相關資料圖)

一、團伙販毒怎樣判刑

販賣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應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團伙販毒,依據不同毒品種類的不同數量來確定法定量刑格次,另一方面考慮團伙犯罪中每個人的作用大小、參與程度等情節具體確定量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二、販毒案多久才能判刑

法律快車提醒您,販毒的刑事案件,通常都需要三、五個月之后才開庭的。有的時候半年到一年都有可能。要看案件的復雜程度。從刑事拘留開始到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通常需要5-6個月左右的時間,特殊重大案件可能出現延期的情況,時間會更長。可能長達一年多。目前面臨被追究刑事責任和判刑。具體結果,還要看具體案情和律師辯護情況。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三、怎么認定販賣毒品罪

1.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行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販賣營利的,應認定為詐騙罪,而非販賣毒品罪,但行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販賣,事實上具有販賣毒品的可能性的,應認定為販賣毒品(未遂)。行為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微量毒品的,應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認定為販賣毒品罪。

2.本罪的既遂與未遂

販賣毒品的既遂與未遂。販賣以毒品實際上轉移給買方為既遂。轉移毒品后行為人是否已經獲取了利益,則并不影響既遂的成立。毒品實際上沒有轉移時,即使已經達成轉移的協議,或者行為人已經獲得了利益,也不能認為是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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