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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信箱 | 即便職工銷售零業績 公司也不得拒發工資

編輯同志:

由于對市場營銷形勢估計不足,就工資發放問題,我與公司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實行底薪+提成制度,同時承諾如果我沒有完成基本銷售定額,公司可以拒付底薪。入職后,當我盡心盡職盡責,甚至采取“白加黑”“5+2”的方式加班加點干了一個月,我的銷售業績仍然因種種原因沒有取得任何進展。也就是說,我慌慌張張忙乎一個月,最終得了一個“零業績”。前幾天發工資時,公司以雙方有約在先為由將我的工資“清零”,連一分錢都沒有支付。


(資料圖片)

請問:公司的做法對嗎?

讀者:呂菁菁

呂菁菁讀者:

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其必須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向你支付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上述規定表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只要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向其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而不管勞動者是否有業績以及業績如何。這里的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而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結合本案,盡管你一個月的銷售額是“零業績”,但這并不能否定你已經盡心盡職盡責、采取“白加黑”“5+2”的方式加班加點地工作了一個月,即你向公司提供了正常甚至超額勞動,公司至少應當向你支付最低的工資報酬。

此外,《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三條規定:“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并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因此,如果公司拒不改正錯誤,你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廖春梅 法官 來源:勞動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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