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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文:百萬元買基金跌了一半,剩下的錢基金公司拒不分配,怎么辦?

買基金跌了,本以為只虧了一半,沒想到基金公司卻說一分錢也沒有……上海市民牛女士花上百萬投資的基金跌了不說,基金管理人還拒不分配基金財產,這意味著,剩下的錢也取不出來了!牛女士只好將基金公司訴至上海閔行法院,要求基金公司賠償其基金分配款。

買的基金虧了一半后取不出


(資料圖)

2020年6月,看著周圍的朋友都在上半年股市里賺了不少錢,一向謹慎的牛女士也琢磨起來。沒有投資經驗的她,想著“專業的事找專業的人”,看中了一個金牌基金經理管理的產品,認購了一款18個月的封閉型契約型基金。

簽訂基金合同后,牛女士即向公司專戶匯入認購款100萬元,想著和朋友們一樣賺個零花錢。18個月后,因該基金投資項目涉及地產債,收益不理想,實收資本2400萬元基金,清算后可分總金額僅剩1231余萬元。

牛女士也知道投資的風險,只能認栽,想著投入的100萬元投資款,根據分配款與投資款的比率,也可取回50多萬。然而,即便這50萬也遭到了基金管理人的拒絕。一氣之下,牛女士將基金公司訴至上海閔行法院,要求基金公司賠償其基金分配款。

基金公司不肯分配財產

基金公司則稱,基金出現虧損,是否清算、如何清算、是否分配、如何分配,其作為管理人和托管銀行均無權干涉。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牛女士無權參與分配,該事項已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超過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多數決形式形成決議,滿足需以特別決議通過的重大事項的表決比例。基金公司僅是按照該決議指令托管銀行進行款項劃轉,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基金公司應賠償50萬元

閔行法院結合證據材料和質證意見認為,基金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從基金性質來看,本案系契約型基金,各基金份額持有人均是與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分別簽訂的獨立基金合同,各持有人之間相互獨立,僅受到基金合同的約束,清算分配方案不能直接剝奪持有人享有的剩余基金財產分配權,而應按照合同和法律規定進行分配。

其次,基金合同中列舉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須以特別決議通過的重大事項,并不包括形成清算分配方案,雖列舉的事項之后加有“等”字,但應做等內解釋,不應做等外解釋,否則會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利無限擴張,可能侵害部分持有人的權益。舉輕以明重,該決議內容更不能納入基金持有人大會的一般決議事項范圍。

再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基金財產的分配權基于其投資行為而取得的基礎性權利,屬于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個體所享有的法定自益權,而從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職權內容可知,其所行使的職權多屬于基金共益性權利或關涉內部治理性事務,因此份額持有人大會一般無權通過決議剝奪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財產分配權。

最終,法院認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清算分配決議超出了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范圍,侵害了牛女士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于基金持有人大會作出的瑕疵決議而發出劃款指令,導致牛女士在基金清算完畢時未能取得本屬于其的剩余基金財產,構成違約,判決基金公司賠償牛女士本應獲取的的剩余財產分配款損失50萬元。

法官:結合自身風險偏好及承擔能力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高質量發展,金融產品的不斷衍生,金融消費者作為訴訟當事人的案件也日漸增多。

現實中,基金公司常將基金經理的某支產品高收益宣傳為所有基金產品的高收益,或以某個金牌基金管理人代言整個條線產品,或以某一年度收益率代表整體收益,從而夸大預期收益率,達到吸引客戶的目的。

基金投資,特別是私募基金投資屬于高風險金融產品,監管部門亦對于合格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有較高要求。基民在選擇時,應結合自身的風險偏好及風險承擔能力,綜合考慮基金公司的規模、基金經理的風格、基金的種類、歷史收益等因素,理性判斷選擇基金產品,而非一味聽信銷售人員的宣傳。

基金認購后,除關注基金公司的賬單通知或App中的收益情況,還可通過查閱專項基金的中期、年終報表了解基金產品的具體投資情況,靈活運用轉讓權、贖回申請權等方式調整投資風險,及時止損。

若發現管理人存在欺詐、關聯交易、投資者適格性審查缺失、未審慎投資等違規行為,基民可提起訴訟或仲裁,要求基金管理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返還獲利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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