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創聯變亞歐科技:創新企業化社會組織
——亞歐科技創新協同發展網絡法律地位
(歐耘華)近期亞洲產業科技創新聯盟(亞創聯)因故調整,關閉在中國北京辦公室。中國境外工作不受影響,成員可應邀請參與境內工作。
一、基本描述
亞創聯做為一種技術轉化創新平臺載體,參與成員涉及部分亞洲國家的科技部門、協會、研發機構和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企業。根據不同國家地區的管理規范,選擇在韓國和香港地區登記注冊,并向國內相關部門遞交申請備案。
亞創聯成員間是依據約定共同而有區別的承擔各自約定責任與義務,原有平臺載體本身僅是開展項目組織、資訊交流和產業化協調工作,不涉及經濟法律事務。
二、基本特征
亞創聯所依托責任執行機構和成員單位,在亞創聯這個閉環系統內有許多項目與合作是基于產業化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三款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產業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合同)要素存在,并排除“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的列舉下無效情形(六項條件下部分無效情形,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是一種科研領域的新型社會組織及其所構建的新型社會網絡。
因從事前沿高、深、黑科技與長周期、大體量的孵化前、競爭前、轉移前、擴散前、立項前、論證前等前端基礎性科技中介、中間試驗、技術轉移示范、生產力促進和科技集聚區系統導入服務。
為保持平臺項目相對穩定與可履行、可持續、可發展和可預期。亞創聯借助2015年通過合約承接亞歐科技創新專業機構協作網絡基礎上,依托(疊加)并發起成立亞歐科技創新協同發展網絡(亞歐科技創新網絡),是中心化虛體企業化機構(社會組織)。
依托實體機構是亞創聯理事長單位北京華國昆侖科技公司(國家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稍后組建了亞歐科技創新發展有限公司并搭建亞歐科技創新系列平臺。
亞創聯和亞歐科技創新網絡有一定的互補性和共通性,成員單位有一定程度交叉。亞創聯業務口徑寬,成員面廣。亞歐科技創新網絡數據交換多,協作性強,參與成員代表性也強。
三、基本定位
亞歐科技創新網絡原本作為亞創聯技術轉化創新服務網存在,包括亞歐區域53個國家和地區的技術轉移示范服務機構與系統(多個服務機構)信息數據項目交流平臺。是配合“國家一帶一路計劃中走出去”的另一端“亞歐科技創新之請進來”技術轉移支撐系統。
通過承接政府部分職能和委托服務,結合走出去、請進來和國際化,有序開展對外交流,參加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參與國際標準和規則制定,在民間對外交流中起科技創新發展的思想庫,科技創新人才的催化劑、創新資源集成平臺的輔助配合功能。
通過創新網絡集聚、集合、集中、集成社會力量與資源,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的助推,發揮科技中介要素配置功能,塑造激發創新源泉的“科技創新共同體”、構造整合全球科技創新資源等的交流平臺。
成為亞歐科技創新網絡是搭載企業之上的創新網絡,他有社會組織屬性和社會組織特征,是一種科技中介和廣義有企業社會性的社會組織,是一種社會化、專業化和網絡化的技術交易服務體系,但不是狹義規范社會組織。成員是根據約定共同而有區別的承擔各自責任與義務,是產業化基礎上的契約型虛體機構。
這個創新網絡是架構在企業之上,可以理解為一個企業的服務網、銷售網、信息網,只不過是跨地域、跨領域、兩化融合、虛實結合技術轉移支撐服務網。
百度參考:
法律框架下的科研組織與社會組織的區別:
科研組織(合同法)法律上承認非法人機構、意愿性機構和契約化機構,狹義的社會組織只承認有(非營利性)、(非政府性)、(獨立性)、(志愿性)、(公益性)、(合法性)六大特性的法人機構。
技術創新網絡一般定義為:由創新企業、政府、高校及科研院所、其它相關企業、用戶、中介和金融機構等多種主體構成,是一種混合型網絡。
其中既包括創新企業與上下游關系的供應商以及用戶之間形成的垂直合作網絡.也納入了創新企業與政府、高校及科研院所或競爭對手之問形成的水平合作網絡。
網絡模式具有較好地對環境變化做出相機反應、快速廉價重新配置資源的特質,可將各種不確定性內化,增強技術創新過程的可控度。
網絡模式中密切的成員關系,為資源整合提供了渠道和平臺,從而緩解了創新需求與資源稀缺的矛盾,提高了社會資源總效用。
環境的變化催生了企業技術創新網絡,使企業、政府、高校/科研機構、金融機構及中介組織等異質主體的結網合作成為必然。
因而需要掌握相關技術的企業或組織攜手合作.形成技術聯盟或創新網絡,整體推動技術進步。
但多個非同類主體間的創新網絡不易自發形成.往往需要有一定的主導力量從中進行組織、協調和促動。實踐中,這個角色通常由企業、政府、高校/科研機構等主體分別或共同承擔。
科技中介:
在科技、經濟發展過程中起溝通政府與企業、個人以及科技與經濟主體之間的信息,平衡科技與經濟結合方面利益沖突,協調各方行為主體的社會第三方的活動。
科技部將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類型分為:主要為科技資源有效流動提供服務的機構(技術交易機構);主要為中小型企業發展提供信息和技術平臺的機構(科技企業創業服務中心);主要利用科技知識、科技文獻資料和科技管理經驗提供咨詢服務的機構(各類科技咨詢 機構、情報信息中心、科技評估中心、科技招投標機構等);直接參與服務對象技術創新過程的機構(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生產力促進中心等);農村科技咨詢機構(技術推廣、示范、服務的機構或組織);其他類型如平臺(社會化、專業化和網絡化的技術交易服務體系),共六大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