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資訊 > 創新 > 正文

昔日“垃圾山”如何變成燈塔公園

在長江和京杭大運河交匯處的江蘇省揚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施橋鎮六圩區域,綠樹成蔭、風景如畫的燈塔公園成為居民休閑納涼的勝地。目睹此景,前來回訪的揚州市檢察院檢察官感慨萬千。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案發現場航拍圖。

檢察官回訪案發地。周建攝

2018年5月,生態環境部某督查組在打擊固體廢物環境違法行為專項行動中發現,位于揚州市南部六圩長江與京杭大運河交匯處的一處岸地,長期被某塑料加工廠占用經營。該廠將收購的含油廢舊塑料混合加工,清洗過濾出的塑料碎片被露天堆放,形成高達數米的“垃圾山”,產生的廢水被直接排放到自行挖掘的坑塘中,現場散發出刺鼻氣味。

經揚州市環保局委托南京大學環境規劃設計研究院鑒定,現場發現的廢棄塑料袋含礦物油,屬于危險廢物。隨后,該污染環境線索被移送至公安機關。2019年3月,根據揚州市環境污染案件集中管轄規定,邗江區檢察院對此案審查起訴。

經查,長期以來,甲公司未將生產過程中沾染防銹油的廢棄塑料袋列為危險廢物,并于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間,將上述廢棄塑料袋作為普通廢品出售給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陶某、包某。陶某、包某隨即轉售給由林某個人經營、無環保審批手續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乙廠。截至案發,乙廠共計非法加工、處置含油廢棄塑料袋46.585噸。經鑒定,上述行為已造成生態環境損害185.7萬余元。

2019年10月,邗江區檢察院以涉嫌污染環境罪對林某、包某、陶某、甲公司及甲公司直接責任人徐某、郭某提起公訴。因林某等人的行為同時損害了生態環境公共利益,邗江區檢察院將民事公益訴訟線索提交揚州市檢察院辦理。揚州市檢察院成立辦案組,向當事人進行調查,全面了解案情。

經審查,揚州市檢察院認為,徐某和郭某的污染行為系職務行為,其民事責任應由甲公司承擔;乙廠作為依法登記字號的個體工商戶,具有成為民事案件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應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甲公司、乙廠、陶某、包某的行為相互結合,導致環境污染后果的發生,屬于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2020年2月,揚州市檢察院向南京市中級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甲公司、乙廠、陶某、包某對環境污染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其間,為使受損生態得到有效修復,檢察官先后五次約談甲公司負責人,闡釋該公司污染行為的危害性及環境修復的緊迫性。2021年11月25日,甲公司在繳納應急處置費46.5萬余元、預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保證金139萬余元的基礎上,又主動支付200萬元生態修復賠償金。

2021年11月30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同時判決其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與排污或處置危險廢物有關的經營活動。包某、陶某、甲公司、徐某、郭某則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2023年4月,該案的民事公益訴訟塵埃落定。南京市中級法院作出判決,判處乙廠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和鑒定評估費用共計139.198萬元,其他被告在各自責任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處各被告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各被告均服判悔過。

案件辦理推動甲公司將含油廢棄塑料袋交給有資質的公司處置,實現了源頭治理;地方黨委政府和水利、環保等部門也及時啟動案發地塊的全面整治,拆除乙廠,搬遷雜亂民居,重新設計、補植綠化,增建園林景觀。如今昔日“垃圾山”處,美麗的燈塔公園已成為居民的休閑新去處。夜幕降臨,燈塔仿佛微笑的眼睛,溫暖著如梭航船,輝照著滾滾長江。

(來源:檢察日報·公益周刊 作者:管瑩 梅靜 林芳華)

關鍵詞:

最近更新

關于本站 管理團隊 版權申明 網站地圖 聯系合作 招聘信息

Copyright © 2005-2023 創投網 - www.zzkede.cn All rights reserved
聯系我們:39 60 29 14 2@qq.com
皖ICP備2022009963號-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