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互聯網企業開始推行“大小周”工作制,合法嗎?
近年來,互聯網企業推行“大小周”工作制。律師指出,如果企業單純實行“大小周”工作制,不一定違法。但前提是,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并且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加班費。
近日,某知名互聯網公司年輕員工凌晨下班后猝死一事,持續引發輿論熱議,由此也引起公眾對互聯網公司超長加班的質疑。
《工人日報》記者發現,在短視頻、在線教育、出行、電商等領域,部分互聯網企業開始推行“大小周”工作制。那么,“大小周”工作制合法嗎?需要經過員工同意嗎?需要支付加班費嗎?對此,記者進行了調查采訪。
“大小周”在互聯網公司很普遍
“我去年底給一家互聯網出行公司投了簡歷,沒想到該公司HR在招聘軟件上跟我聊的時候,拋出的第一個問題不是問我的工作經歷,而是說公司實行‘大小周’,問我可以接受嗎?我當時就蒙了,HR都可以這樣毫無避諱地談‘大小周’了嗎?”1月6日,在北京朝陽區工作的劉女士對記者說。
所謂“大小周”,是指這個星期上6天班(只休息星期天1天或者星期六1天),下一個星期只上5天班(休星期六和星期天兩天),再下個星期又只休1天,如此循環。
“我們現在就是實行‘大小周’工作制,一周單休,一周雙休,但不是全員實行‘大小周’。我們助教崗位是,銷售崗位就不是。因為K12(學前教育至高中教育的縮寫)這塊,周末是業務高峰日。”在北京一家在線教育企業工作的張女士對記者說。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大小周”工作制在互聯網公司已很普遍,涉及短視頻、在線教育、出行、電商等領域。不過,有的企業是部分崗位實行“大小周”工作制,有的企業全員實行“大小周”工作制。
去年12月底,某短視頻平臺公司宣布全員開啟“大小周”工作制后,在社交媒體上引發熱議,關于“大小周”工作制的話題還曾登上微博熱搜榜。
實行“大小周”工作制合法嗎?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一些實行“大小周”工作制的公司并未在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中明確對工作時間的特殊要求。
“公司并沒有‘大小周’的明文規定,但領導會口頭上要求。如果不遵守,領導會找員工談話或者開會時批評。”在北京一家互聯網企業工作的吳悅志(化名)對記者說,休息時間確實受到“大小周”工作制的限制,遇到“大周”時周末只能休1天,有時會覺得特別疲憊。
那么,實行“大小周”工作制,合法嗎?
《工人日報》官方微博去年12月30日發起的“怎么看待‘大小周’工作制”的調查數據顯示,在參與投票的1.78萬人中,超過1.1萬人認為不應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工時。
“‘大小周’工作制并非法律概念,而是實踐中有些企業根據自身需要實施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律師程陽對記者表示,根據法律規定,工時制度分為標準工時、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其中后兩種屬于特殊工時制度,只有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后方可實施。而標準工時制度,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應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應不超過40小時。
“用人單位可以安排勞動者加班,但應當遵守法律規定,否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北京市德恒律師事務所律師崔杰對記者說。
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除了法律規定的必須加班的幾種特殊情況外,公司安排加班需要與員工協商,只有在員工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員工不同意,公司無權強行要求員工加班。而且加班時間也是有限制的,即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超過這個限制,就屬于違法加班。如果企業僅僅是實行‘大小周’工作制,不一定違法。但如果工作日也加班,又實行‘大小周’,就可能違法。”崔杰說。
企業應切實關愛員工的身體健康
那么,如果在不超過36小時限制的情況下,企業就可以要求員工實行“大小周”工作制嗎?
“企業施行‘大小周’工作制并非不可以,但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程陽告訴記者,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大小周’工作制”涉及職工的工作時間,事關勞動者的切身權益。在江三角律師事務所律師章寧曉看來,企業實行“大小周”工作制時,需要在制定相關制度時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征求工會和勞動者的意見,制定后還需要向每個員工進行公示。
此外,章寧曉還表示,根據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因此,對于標準工時制員工,用人單位安排員工一個星期上6天班,不為員工安排補休或不支付加班費就違反勞動法。
不過,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社會心理學研究室主任王俊秀看來,即便“大小周”不違法,加班文化也不可取。如果工作時間與生活時間不平衡,就會給員工帶來身心健康問題。相比單純地增加工作時間,企業更應該考慮如何優化工作流程,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實現企業發展和員工權益的平衡。
“‘大小周’工作制是企業和員工渴望快速發展而采取的一種手段。企業在員工管理中必須平衡員工健康權益和企業發展的關系。”程陽表示,勞動法的各類規定是員工基本的生命健康權在勞動法中的底線要求,不違法加班只是底線要求,企業還應切實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關愛員工的身心健康。
本報記者 竇菲濤 楊召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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