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盜版傳播問題引發關注,哪些行為算是盜版?
春節期間,《你好,李煥英》等7部春節檔院線電影受到廣泛歡迎,創下春節檔院線電影票房新紀錄,但電影的盜版傳播問題也引發關注。中國版權協會版權監測中心近期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月16日,包括《唐人街探案3》在內的4部春節檔影片共監測到網絡傳播的疑似侵權鏈接2.69萬條。中宣部版權管理局等部門近日聯合開展打擊院線電影盜錄傳播集中行動,采取多種措施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那么,哪些行為算是盜版?法律對盜版行為如何處罰呢?
1 侵犯著作權最高刑期提至10年
盜版就是未經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的許可,將其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等進行復制、發行的行為。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各種類型的作品、制品都可能成為盜版的對象,例如小說、影視劇、圖書、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等。
盜版行為多種多樣,常見的可以分為三種:一是制作盜版復制品的行為,即對作品進行復制,制出“李鬼”,如在觀影的同時對電影進行錄制,這些盜版復制品的制作者就是侵權的源頭;二是傳播盜版復制品的行為或者為盜版提供幫助,即自身不去制作盜版內容,而是對盜版內容進行傳播,如將某個盜版影片上傳到某網站的行為,再如某個網站專門用來存儲并提供盜版復制品,也是違法行為;三是銷售盜版復制品的行為,一般來說上述三種行為形成一條產業鏈,盜版者在進行復制后,都會發行,通過向公眾提供侵權復制品來牟利。
隨著數字網絡技術的發展,通過互聯網傳播盜版復制品的行為成本低、獲利高,使盜版更加猖獗,而盜版內容一旦被非法上傳到網站中,會在極短的時間內給權利人造成巨大的損害。盜版則通過銷售盜版資源、賺取廣告費等方式進行盈利。
我國著作權法中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以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等行為構成侵害著作權行為,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如果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還應承擔行政責任,由主管部門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在5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5萬元的,可以并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不斷加大對侵權盜版的打擊力度。根據3月1日開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侵犯著作權最高刑期提至10年。具體來說,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獨占出版權的圖書;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以及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如果有上述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可見,侵害著作權是一種違法行為,可能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受到行政處罰甚至承擔刑事責任。
2 免費提供盜版資源同樣侵權
網絡的發展使傳播盜版片源變得簡單,用某個網站存放盜版資源的傳統方式已經隨著打擊力度的加大有所收斂,然而盜版的傳播“花樣”不斷翻新,侵權方式愈加隱蔽。
花樣一:通過社交媒體傳播盜版,通過在朋友圈、公眾號、微博、貼吧中傳播盜版鏈接,或者在微信群內分享盜版資源。
花樣二:通過電商平臺傳播盜版。據報道,在一些電商平臺,有商家宣稱“8.88元能看六部賀歲電影”。盜版商家在平臺上“售賣”片源,通過發送鏈接、網盤分享的方式給消費者發送盜版影片。
花樣三:酒店里的點播傳播盜版。例如在某酒店客房內的電視上,可以通過掃描二維碼方式購買并播放影片,后被法院認定該酒店與提供片源的公司對于侵權存在分工合作,均應承擔侵權責任。
花樣四:在一些網咖和私人影院內通過局域網的方式傳播盜版片源。
以上方式如果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都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付費、營利都不是侵害著作權的構成要件,免費提供盜版資源同樣構成侵權。盜版行為已經滲透到文化生活的多個方面,如果我們不提升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對盜版鏈接隨意轉發,每個人都可能成為盜版的傳播者,構成侵權。
3 盜版侵害著作權最高賠償500萬
著作權既包含署名權、發表權等人身權,也包含信息網絡傳播權、發行權等財產權,因此,侵害著作權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既包括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在侵害著作人身權時還應當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其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是一種交互式的行為。網絡平臺提供的服務多種多樣,侵權判定更加復雜,要在個案中進行區別分析。
我國在侵權責任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中明確,提供信息網絡存儲空間服務或者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適用“通知-刪除”的避風港原則,即在收到權利人符合條件的通知后,及時刪除侵權內容,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網絡平臺不是僅提供技術服務,而是對盜版的提供和傳播提供了直接的合作或者幫助,或者在收到權利人的通知后,未及時采取措施刪除侵權內容,則無法進入“避風港”,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1倍以上5倍以下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0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賠償。我國在法律規定上由原來的50萬元提升至500萬元,大大提升了賠償數額,加大了著作權的保護力度。
網絡平臺已成為盜版的重災區,我國一直在加大網絡空間的治理,為落實院線電影版權專項整治、加強電影作品版權保護,行政管理部門連續多年展開了“劍網”等打擊盜版專項行動。2019年2月,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總隊對某娛樂公司未經授權,提供183部電影作品的點播的行為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行政執法的震懾作用規范了影視版權的行業秩序。
4 傳播盜版被點擊5萬次可量刑
2017年至2019年,陳某先后招募林某等人組建QQ聊天群,經營多個盜版影視資源網站,從正版網站下載、網盤分享等方式獲取片源,通過云轉碼服務器進行切片、轉碼、增加賭博網站廣告及水印、生成鏈接,上傳至盜版影視資源網站中。2019年春節,《流浪地球》等春節檔電影在上映期間遭到了高清盜版,盜版片源通過多種渠道流入互聯網。公安部門從盜版影視資源網站內固定、保全了陳某等復制、上傳的包括《流浪地球》在內的大量侵權影視作品。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本案中境內外人員相勾結租用大容量服務器,形成線下制作源頭、線上傳播網絡的完整盜版產業鏈,總計涉及盜版影視作品2萬余部,其中包括《流浪地球》等春節檔熱映電影,涉及著作權人分布歐美、日韓等地,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最終以侵害著作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某、林某等有期徒刑十個月至四年六個月,分別處罰金2萬元至50萬元不等。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印發的《關于辦理侵
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了網絡侵害著作權定罪量刑的標準,刑法修正案也提升了量刑,即以營利為目的,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合計在500件(部)以上的;傳播他人作品的實際被點擊數達到5萬次以上的;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注冊會員達到1000人以上的;數額或者數量雖未達到上述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以及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而如果實施上述行為,數額或者數量達到上述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則屬于刑法中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除此之外,盜版行為還可能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即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權的作品等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刑事責任比民事責任和行政處罰更具嚴厲性和威懾力,對盜版行為的打擊更加嚴厲、徹底。
(作者:劉佳欣 作者單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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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中播放音樂可能侵權
當主播、看直播是如今很多年輕人喜歡的娛樂方式,各大網絡直播平臺還提供了諸如游戲、在線聊天、個人演唱等多種直播內容。但在觀看之余,直播中的版權問題也越來越多地暴露出來。
網絡主播對直播享有著作權嗎?對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需要看直播內容是否具有獨創性?!?span id="97zl9jp" class="keyword">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因此,主播的直播活動是否構成作品需要考慮具體的情況。有些網絡直播的內容是與粉絲進行聊天互動、直播日常生活等,這種直播不具有獨創性,不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有些網絡主播可能會表演自己編寫的歌曲、舞蹈、視頻等,這種直播內容體現了作者的獨創性勞動,就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此外,在網絡直播中播放音樂,還可能侵犯表演權。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表演包括現場表演和機械表演兩種。前者是指演出者運用演技,向現場觀眾表現作品的行為,如演奏樂曲、上演劇本、朗誦詩歌等;后者是指運用唱片、光盤等物質載體形式,向公眾傳播被記錄下來的表演的行為,如卡拉OK和舞廳播放音樂等。對于網絡主播翻唱歌曲、播放音樂是否侵犯著作權,以及侵犯著作權中哪項權利,目前還存在較大的爭議,有部分觀點認為網絡主播在直播中播放音樂應該屬于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行為。如果主播事先沒有經過音樂作品詞曲作者許可,就對相關音樂進行演唱或者播放,并且其行為不構成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免責事由,就可能侵犯著作權人的表演權,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網絡主播在直播過程中如果需要使用他人音樂,應盡量事先取得版權人的許可,避免法律風險。
(作者:侯榮昌 作者單位:北京互聯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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