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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發銀行分行副行長獲刑:伙同原行長給黑社會違法放貸4000萬

近日一則刑事裁定書披露,原浦發銀行徐州分行行長范新田、副行長張偉為謀取利益,竟向黑社會組織名下空殼公司發放了4000萬元貸款。現范新田已判刑,而張偉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根據上述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顯示,2013年底至2014年9月,浦發銀行徐州分行行長范新田為了謀取單位及個人利益,同意由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王某甲代償該行849萬余元不良貸款后,為王某甲控制的公司發放貸款。王某甲代償上述不良貸款后,以其控制的徐州海納百川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的名義向浦發銀行徐州分行申請貸款。

范新田在明知徐州海納百川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系空殼公司、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仍安排時任浦發銀行徐州分行副行長張偉及有關下屬為其辦理貸款。張偉在明知王某甲控制的徐州海納百川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系空殼公司、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違反國家規定,為該公司審批發放貸款4000萬元。

不僅如此,2011年10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張偉先后收受王某甲所送現金30萬元、美元4萬元(按照當時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約24.7646萬元),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王某甲控制的江蘇鑫疆能源有限公司等企業在上海浦東銀行徐州分行貸款事項上謀取利益。

據悉,2011年至2017年期間,張偉在擔任浦發銀行徐州分行副行長或離職后,收受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03萬余元,并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企業謀取利益。

履歷顯示,張偉2009年9月任上海浦發銀行徐州分行黨組成員、行長助理,2010年12月任浦發銀行徐州分行黨組成員、副行長,2011年12月任浦發銀行徐州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2015年6月被免去浦發銀行徐州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職務。

而王某甲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等犯罪,已于2020年6月3日被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判決認為,張偉身為在國有資本參股的銀行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并為他人謀取利益;此外,張偉身為銀行工作人員,伙同他人,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以受賄罪判處張偉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十五萬元,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張偉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八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四十三萬元;張偉退出的違法所得及被查扣的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宣判后,張偉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在諸多上訴理由中,張偉表示,其系接受范新田命令而發放貸款,與范新田不構成共同犯罪,即使成立共同犯罪,其也是從犯。

經查,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雖然范新田對于向王某甲發放貸款事宜曾作出安排,但張偉系在明知王某甲控制的徐州海納百川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系空殼公司、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接受范新田安排,違反國家規定,為該空殼公司發放貸款,其與范新田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實施了違法發放貸款的犯罪行為,應認定為共同犯罪。且張偉具有貸款審批權,在該起違法發放貸款犯罪中實施具體的犯罪行為,起主要作用,應認定為主犯。

最終,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偉及辯護人所提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同時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關鍵詞: 行長 浦發 銀行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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