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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隔98%有害藍光、預防近視?寶島眼鏡虛假宣傳被罰5萬元

中華網財經8月13日訊,為了推廣該兒童眼鏡商品的宣傳,寶島眼鏡官方旗艦店在商品銷售頁面上使用了“阻隔98%有害藍光”“預防近視”等廣告用語。經查證,寶島眼鏡相關廣告語違反了《廣告法》有關條款內容,上海市普陀區市場監管局于近日決定對其罰款5萬元。

根據相關舉報線索,上海市普陀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5月12日對上海蘇博眼鏡有限公司涉嫌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證,上海蘇博眼鏡有限公司自2021年2月起在其天貓官方店鋪(店名:寶島眼鏡官方旗艦店)銷售一款兒童防藍光眼鏡商品。寶島眼鏡為推廣宣傳該兒童眼鏡商品,在該商品銷售頁面上使用了“阻隔98%有害藍光”、“預防近視”等廣告用語。

實際經查,寶島眼鏡所銷售的兒童眼鏡商品對光譜范圍為385nm至415nm的藍光阻隔率可達到98%,對光譜范圍為415nm至445nm的藍光阻隔率僅為30%,而根據現有科學認識,有害藍光是指光譜范圍在445nm以下的藍光,亦即寶島眼鏡所銷售的兒童眼鏡商品僅對部分光譜范圍的有害藍光起到98%的阻隔效果。此外,當前醫學上尚無充分證據證明防藍光眼鏡產品在防控近視等方面具有顯著效果,寶島眼鏡實際亦無法提供其所售眼鏡具有預防近視功能的相關證明材料。

寶島眼鏡作為廣告主,為推銷其網店所售的兒童防藍光眼鏡商品,對商品的功效作虛假及引人誤解的宣傳從而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其發布的廣告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所指的虛假廣告。

鑒于寶島眼鏡能夠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并在案發后主動改正違法行為,對于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上海市普陀區市場監管局決定作出減輕處罰如下:責令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罰款人民幣伍萬圓整。

天眼查顯示,寶島眼鏡并非第一次因虛假宣傳被罰。

2019年9月24日,寶島眼鏡因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被罰款0.155826萬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止發布。

2020年10月21日,寶島眼鏡因以欺詐手段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被沒收違法所得0.0035萬元,罰款0.0105萬元。

2020年5月29日,寶島眼鏡因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表示不準確、不清楚、不明白,被罰款2萬元。

2017年9月7日,寶島眼鏡因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被罰款8萬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2016年12月8日,寶島眼鏡因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被罰款1萬元。

關鍵詞: 阻隔 有害 藍光 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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