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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湖股份:子公司鹽湖能源涉嫌非法采礦收警方告知函

中華網財經10月12日訊,鹽湖股份發布公告,子公司鹽湖能源收到海西州公安局出具的告知函,鹽湖能源歷史上在未取得探礦證、采礦證的情況下,對青海省天峻縣木里煤田聚乎更礦區七號井煤炭資源實施開采的行為涉嫌非法采礦罪。

鹽湖能源于2012年成立,主要負責公司原金屬鎂一體化項目配套工程木里煤田聚乎更礦區七號井煤礦建設、運營。鹽湖能源在未取得探礦證、采礦證的情況下對木里煤田聚乎更礦區七號井實施煤炭資源開采,系違法采礦行為,按照省委省政府相關要求,鹽湖能源全面停止了礦區一切活動,開展礦區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公司已將鹽湖能源列入僵尸企業,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鹽湖能源前期已經計提了相應資產減值準備。

受青海省木里礦區某民營企業非法開采煤礦突發事件影響,2020年10月8日,海西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公司的子公司鹽湖能源下發《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告知函》,海西州人民政府(賠償權利人)將依據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專家組出具的木里礦區生態損害評估鑒定結果,與聚乎更礦區3、4、7、8、9號井,江倉礦區1、2、3、4、5號井,哆嗦貢瑪礦區等涉及的相關企業開展損害賠償磋商(訴訟)工作。

2020年10月30日,鹽湖能源與海西州天峻縣人民政府簽訂《木里礦區企業退出協議書》,鹽湖能源同意按照青海省政府對木里礦區開采企業的工作要求,退出木里礦區,鹽湖能源自行承擔退出木里礦區所產生的所有成本費用,并依據生態損害賠償評估結果,承擔礦區生態恢復治理費用等。目前,鹽湖能源已退出木里礦區,停止在木里礦區的一切經營、生產、銷售行為,無實際生產經營業務。

2021年10月11日,鹽湖能源收到海西州公安局出具的《關于對青海鹽湖能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采礦罪的告知函》,主要內容如下:“根據青海省天峻縣木里煤田地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相關工作及相關企業行為線索,青海鹽湖能源有限公司于2013年至2014年期間,在未取得相關探礦證、采礦證的情況下,對青海省天峻縣木里煤田聚乎更礦區七號井煤炭資源實施開采,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該行為涉嫌非法采礦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為降低貴公司涉嫌非法采礦產生的社會影響及法律影響,青海鹽湖能源有限公司可以及時將非法采礦產生非法所得及收入主動退繳至公安機關。”

鹽湖股份表示,根據《關于對青海鹽湖能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采礦罪的告知函》,為降低鹽湖能源涉嫌非法采礦產生的社會影響及法律影響,鹽湖能源擬將非法采礦產生的非法所得及收入及時退繳至公安機關。根據初步測算,鹽湖能源非法采礦產生的非法所得及收入為356,674,957.99元,前述退繳預計會減少公司2021年度利潤356,674,957.99元,具體金額以有關機構認定為準。

根據《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告知函》及相關法律法規,鹽湖能源未來需要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費用,目前,鹽湖能源正在與有關部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工作,具體賠償金額以鹽湖能源最終簽訂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協議為準。如未來實際繳納的賠償金超過公司已計提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金額,將可能對公司繳納當期的業績及財務狀況產生不利影響。

關鍵詞: 鹽湖 股份 子公司 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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