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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騙到工商銀行辦理業務損失70余萬,銀行被判賠償14萬

中華網財經11月8日訊,此前,豐臺區人民法院披露了一則民事判決書,詐騙人員誘騙老人到工商銀行云崗儲蓄所辦理業務,最終騙取老人70余萬元巨款,銀行因未充分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存在過錯被判承擔虧損部分的20%。

2020年3月29日,張某接到一個自稱天津市和平區光大銀行工作人員(女性)電話,告知張某在光大銀行透支了11000余元,在得知張某沒有光大銀行卡后,建議張某報警,并接通公安系統電話。對方自稱公安系統人員,并告知張某牽扯到大案要案和手機被人盜用,讓張某更換手機,不要告訴他人,隨時保持聯系。

在自稱公安系統人員的指示下,張某于次日前往其持卡的工商銀行云崗儲蓄所辦理手機銀行及電子密碼器等業務,該儲蓄所柜臺為其辦理了網銀、手機銀行等業務。同時張某在營業員協助下于自助機上辦理開通了銀行卡個人電子銀行、對外支付等業務并領取了關聯認證介質密碼器。

自稱公安系統人員要求張某多次使用密碼器進行一系列操作,并將輸入密碼后電子密碼器生成的號碼告知該人員。

兩天之內,張某該銀行賬戶發生十幾筆轉賬匯款,共計701975元轉入他人賬戶,直至接到警方電話方知被騙。

張某將該銀行訴至法院,認為該銀行違規為其辦理了電子銀行業務,未履行相應的審查、風險提示義務等,請求法院判令銀行賠償其存款損失70余萬元及相應利息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銀行卡持有人應妥善保管個人銀行卡信息,在交易中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涉案賬戶資金損失系張某輕信詐騙電話、泄露密碼造成。但該案中,案涉儲蓄所未按人民銀行規定與張某約定對外支付限額,存在過錯。在張某辦理電子銀行和領取電子密碼器過程中,該儲蓄所營業員未在開通電子銀行過程中以顯著方式直接告知張某密碼器的使用風險,未在儲戶勾選認證介質時同步就該介質風險進行釋明,辦理流程與電子密碼器的大額支付風險不相匹配,該儲蓄所就電子密碼器的風險告知存在欠缺。

張某損失產生的直接原因系其未履行密碼保管義務,應對其損失承擔主要責任。案涉儲蓄所作為專業金融機構,在開展電子交易業務時缺乏對儲戶合同權利的尊重,違反人民銀行相關規定,未充分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亦存在過錯,應對張某損失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綜合考慮雙方過錯與損失的因果關系,一審法院酌定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豐臺支行陳莊儲蓄所賠付張某損失14萬元。因主要責任在張某,其主張的利息損失未予支持。該案經過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關鍵詞: 老人 工商銀行 辦理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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