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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醫保險因未按規定使用保險條款、費率被罰款10萬

中華網財經11月9日訊,據銀保監會官網消息,中國銀保監會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銀保監罰決字〔2021〕37號)顯示,微醫(北京)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因存在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違法行為,中國銀保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銀保監會對微醫(北京)保險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醫經紀)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微醫經紀存在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違法行為:

微醫經紀通過“大家幫保險”微信公眾號銷售安心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安心財險)承保的“大家幫百萬醫療險”產品,宣傳銷售頁面列示“首期0元”或“首期3元”等內容。根據安心財險向銀保監會備案的《安心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住院綜合醫療保險(2018款)》的保費計算公式,繳費方式分按月繳費(12期)和全額繳費兩種,對于按月繳費方式,投保人每期繳納保費應相同,首期不應為0元或3元。經查,微醫經紀實際銷售“大家幫百萬醫療險”采用按月繳費方式的,首月收取保費均為0元或3元,與按照備案保險費率計算的首期應收保費不一致。

時任微醫經紀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周雪,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銀保監會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微醫經紀銷售安心財險保險產品中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對微醫經紀罰款1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周雪警告并罰款1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關鍵詞: 保險 微醫 因未 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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