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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投資者向四環生物索賠2.66億元案首次開庭

11月11日上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審理了投資者楊某訴江蘇四環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陸克平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此案系四環生物000518股票投資者的索賠維權案的首次開庭。北京時擇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作為原告代理人參加了本次庭審。

投資者楊某要求被告賠償損失66.61萬元,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印花稅損失以及利息損失。

據悉,包括上述楊某這名原告在內,目前南京中院已受理5名原告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索賠案件。5名原告請求四環生物賠償原告投資損失合計高達26676.71萬元,請求實際控制人陸克平對原告的前述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5名原告中有三名法人投資者,昆山市能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昆山創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昆山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而昆山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是四環生物的第三大股東,目前持股比例為6.63%。

臧小麗律師介紹,原告楊某起訴要求賠償,是因為四環生物隱瞞了實控人身份長達五年之久,且期間存在大額關聯交易也未依法披露。證監會經調查后認定,不晚于2014年5月23日,陸克平成為四環生物實際控制人,但是在2014年—2018年年報中,四環生物一直對外宣稱公司無實控人。直到2019年9月23日,四環生物發布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才首次公告了實控人的真實身份為陸克平。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圍繞虛假陳述揭露日、陸克平成為四環生物實控人對投資者是利好還是利空、是否需要扣減系統風險、如何計算投資者損失等焦點問題展開爭論。

爭論重點之一:虛假陳述揭露日

臧小麗律師介紹,投資者索賠案件,實施日、揭露日這兩個重要日期決定了哪些投資者符合賠償范圍。

在原告楊某案中,雙方對實施日無爭議,但是揭露日分歧較大。原告認為本案的揭露日是2019年1月8日,即四環生物立案調查公告之日。而四環生物卻認為揭露日是2015年8月10日,因為該日有媒體報道,質疑四環生物與江蘇陽光集團可能存在關聯關系。原告認為四環生物之后發了澄清公告予以否認,并且在交易所多次追問下均表示四環生物無實控人,說明媒體質疑報道不能算揭露。

爭論重點之二:陸克平實際控制四環生物是利好消息還是利空消息?

四環生物代理律師認為,上市公司從沒有實控人到有實控人,應該是個利好消息。被告只是隱瞞了利好消息,不會導致投資者產生損失。

而原告律師認為由陸克平當實際控制人,市場未必認為是利好。從公司首次公告實控人身份開始股價就是下跌的,且陸克平因為隱瞞實控人情況被中國證監會列入終身市場禁入措施。投資者是否喜歡這樣的人當實控人,上市公司需要充分披露信息,由投資者自己來決定當不當股東。

對以上焦點問題,法院給了原被告雙方充分的爭論機會,法院沒有當庭宣布判決結果。

結合證監會認定的違規事實以及相關法律規定,臧小麗律師認為,有望獲賠的投資者范圍為:凡在2015年3月28日—2019年1月7日之間買入四環生物股票000518,且在2019年1月8日及之后賣出或者繼續持有的受損者。

(最終索賠范圍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定為準)

符合以上條件的投資者,仍可參加索賠訴訟。

關鍵詞: 5名 投資者 四環 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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