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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允許保薦機構對北交所公司“先保薦、后直投”

財聯社(上海,記者盧丹)訊,為支持北交所發展,幫助保薦機構準確理解和適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11月26日,證監會發布了修訂后的《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機構類第1號》。

主要修訂內容包括兩方面,一是關于證券公司保薦和投資;二是關于聯合保薦。核心要點如下:

(一)適當放寬保薦機構對發行人投資的相關要求。為支持北交所發展,放開保薦機構直接投資北交所上市公司的時點限制,即可以“先保薦、后直投”。

(二)對保薦機構及其控股股東等持股7%以上的聯合保薦要求作出差異化安排:若擬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的,仍需聯合保薦,且該無關聯保薦機構為第一保薦機構。若擬在北交所上市,可以不采用聯合保薦。

支持北交所發展,證監會對券商保薦和投資、聯合保薦作出適應性修訂

11月26日,證監會發布一則《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機構類第1號(2021年11月修訂)》,對證券公司保薦和投資、聯合保薦的要求進行了適應性修訂。

證監會在修訂說明中介紹,2020年6月,證監會發布了修訂后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以下簡稱《保薦辦法》)。為了準確理解與適用《保薦辦法》有關規定,2020年7月制定了《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機構類第1號》,并于2021年11月進行了修訂,主要修訂內容為:將“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發行并在精選層掛牌”修改為“公開發行并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同時完善部分文字表述,規則實質內容保持不變。

為了準確理解與適用《保薦辦法》,證監會就保薦機構對發行人投資、聯合保薦相關事項予以明確。

第一,證券公司保薦和投資方面,發行人擬公開發行并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在保薦機構對發行人提供保薦服務前后,保薦機構或者控股該保薦機構的證券公司,及前述機構的相關子公司,均可對發行人進行投資。

這意味著,證監會適當放寬保薦機構對發行人投資的相關要求。為支持北交所發展,放開保薦機構直接投資北交所上市公司的時點限制,即可以“先保薦、后直投”。

第二,關于聯合保薦方面,綜合考慮市場發展情況和注冊制推進安排,發行人擬公開發行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薦辦法》第四十二條所指“通過披露仍不能消除影響”暫按以下標準掌握:即保薦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發行人股份合計超過7%,或者發行人持有、控制保薦機構股份超過7%的,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時,應聯合1家無關聯保薦機構共同履行保薦職責,且該無關聯保薦機構為第一保薦機構。發行人擬公開發行并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薦機構及關聯方的持股比例不適用上述標準。

這意味著,證監會根據注冊制推進安排和各板塊具體情況,采取了差異化安排。對于保薦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發行人股份合計持股超過7%的情況,若發行人擬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的,仍需聯合保薦,且該無關聯保薦機構為第一保薦機構。若擬在北交所上市,可以不采用聯合保薦。

有投行人士認為,這使得保薦機構投資北交所公司更加靈活,對北交所市場的長遠發展具有積極影響。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2020年7月27日精選層正式設立并開市交易后,為支持新三板改革,證監會于2020年7月31日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機構類第1號》,主要內容為:放開保薦機構直接投資新三板精選層公司的時點限制;對于保薦精選層掛牌的情況,保薦機構及關聯方的持股比例超過7%無需聯合保薦。

從政策延續性來看,證監會本次修訂,既保證了規則實質內容不變,又體現了支持北交所發展的初衷。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密切關注試點注冊制實施情況,更好發揮市場約束制衡機制作用,逐步探索更為靈活的證券公司投資與保薦業務協同機制,不斷提升證券公司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機構看好北交所對券商投行業務的刺激

財聯社記者統計,在首批北交所上市的81家企業中,中信建投合計保薦12家企業上市,排名行業第一;其次為安信證券,保薦了7家公司;申萬宏源承銷保薦共保薦了6家公司,數量居第三位;開源證券和國元證券均保薦了5家公司,數量并列第四。上述五家投行總計保薦了35家北交所企業,可以看到中小券商展示出保薦北交所企業的巨大潛力。

中信建投證券非銀團隊認為,81家首批上市企業將直接為投行貢獻承銷收入,而1239家創新層掛牌企業也將成為后續承銷收入的來源。

光大證券非銀金融團隊認為,從對證券行業的影響來看,目前首批北交所上市公司總市值約3000億元左右,對于券商交易量貢獻有限。從投行業務來測算,參照科創板、創業板一年100家左右的上市速度,假設明年上市80-100家,預計貢獻增量投行業務收入30-50億元。資本市場參與熱情將進一步激活,除了券商投行業務,未來市場交易、跟投等各項業務都有望跟進。

開源證券非銀金融首席分析師高超認為,北交所設立后,新三板儲備豐富的公司將直接受益。同時,部分券商早期入股或旗下直投公司投資新三板企業,北交所成立后退出渠道有所增加,新三板股票資產重估下將大幅增加券商投資收益,券商各項業務均有利好。

關鍵詞: 北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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