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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而浦股民索賠成安徽首例判賠案,尚在索賠時效

12月1日,安徽高院公眾號發布《安徽首例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判賠》一文,稱近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省首例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惠而浦(中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而浦)因為證券虛假陳述行為導致股民受損,應向股民方某賠償損失28萬余元。這一判決有力保護了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值得一提的是,該案一審法院曾審理后認為,惠而浦公司虛假陳述的侵權行為與方某的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判決駁回方某的訴訟請求。方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安徽高院提起上訴。安徽高院認為,方某所投資的惠而浦股票,系在虛假陳述實施日以后至更正日之前買入,并在虛假陳述更正日以后賣出而產生的損失,屬于虛假陳述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的情形。方某的投資損失與惠而浦公司虛假陳述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最終法院酌定扣除系統性風險和其他因素的比例為70%,支持賠償投資者損失比例為30%,安徽高院終審判決惠而浦公司向方某賠償損失28萬余元。

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峰律師對此評論認為,相對于過去在安徽的投資者索賠實踐,這一判決確實進步很大,安徽高院的判決是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其代理的惠而浦(600983)投資者索賠案也已于2021年8月18日開庭結束,相信近期即會按照安徽高院的思路一審判決投資者勝訴。

惠而浦索賠案件起源于2020年7月31日晚,惠而浦(600983)公告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明,惠而浦信息披露違法的事實為:一、編制虛假的銷售訂單并確認收入以及提前確認未發貨的訂單收入,虛增2016年度營業收入和利潤;二、少記銷售折扣,虛增2015年度和2016年度營業收入和利潤;三、延遲確認銷售費用,虛增2015年度和2016年度利潤;四、收入跨期確認,導致少記2015年度營業收入和利潤,多記2016年度營業收入和利潤;五、少記營業成本,虛增2016年度利潤。

許峰律師提示,根據目前終審投資者勝訴判決,在2016年4月22日到2017年7月27日之間買入惠而浦股票,并且在2017年7月27日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的投資者符合起訴條件,目前該案還在訴訟時效內,投資者仍可發起索賠。

查閱惠而浦信披,關于投資者索賠訴訟的內容披露并不多,目前可見其在2021年4月份發布的2020年報曾提及,由于披露的2015年年度報告、2016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行政處罰,股民就虛假陳述提起民事訴訟,因此公司預估賠償款人民幣2,581,882.26元。

關鍵詞: 惠而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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