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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銀行儲戶4萬元存款18年后僅剩10元,法院判銀行擔全責

中華網財經12月20日訊,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梁某在中國農業銀行郟縣支行存款40000元,18年后去銀行取款時發現存款已被取出,只剩10塊錢。隨后梁某將該銀行告上法庭,法院判決,農行郟縣支行需支付梁某存款本金4萬元及相應利息。

梁某于2002年11月7日在中國農業銀行郟縣支行(以下簡稱:銀行)存款40000元,銀行出具了存折,儲蓄種類為活期儲蓄。

2020年,梁某到銀行取款時發現存款已被支取。但是存折中并無交易記錄。

交易明細顯示,2002年11月11日支取3030元,2002年11月14日支取20200元,2002年11月29日支取16160元,2003年3月4日支取600元。銀行存檔的《取款憑條》顯示2003年3月4日梁某本人支取了600元,此時卡內余額僅剩十塊錢。經鑒定,該《取款憑條》中的梁某的簽名不是本人所簽。

而銀行存檔的《申請表(個人卡)》顯示,2002年11月7日梁某申請辦理了借記卡,經鑒定該《申請表(個人卡)》中的梁某的簽名不是其本人所簽。

一審法院認為,銀行應遵守相關金融法律法規和雙方約定,保證儲戶資金安全。而梁某的存折顯示無任何支取存款記錄,故對梁某請求銀行賠償40000元的本金和產生的利息予以支持。

中國農業銀行郟縣支行不服該判決,故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結果適當,應予維持。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存款是儲戶基于最基本的信任將貨幣存入銀行的一種動產,存款完畢即完成了一份債權合同,不論“丟錢”的真實責任如何界定,契約精神理應得到尊重。

經濟日報評論表示,存款丟失不是小事,既涉及銀行和儲戶的經濟利益,更涉及銀行聲譽乃至整個金融系統安全。商業銀行作為重要的金融服務機構,必須加強內控制度建設,持續強化存款業務流程控制,構建賬戶資金異常流動檢測系統,防范內部熟人作案,讓家賊、“碩鼠”無縫可鉆。

當務之急是,進一步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投資者保護制度和存款保險制度,讓丟失的存款有人賠償,而非長期無解的“三角債”。同時,各類監管部門還要不斷提升金融科技監管水平,打擊金融詐騙行為,為廣大金融消費者營造誠信、守法、公平的環境。

2021年第三季度,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共接收并轉送銀行業消費投訴87281件,同比增長2.6%。其中,涉及國有大型商業銀行28038件,同比增長2.8%,占投訴總量的32.1%,農業銀行的投訴量位列國有大型商業銀行首位。2021年第三季度,國有大型商業銀行投訴量的中位數為4510.5件。其中,農業銀行5604件,同比增長39.0%,占國有大型商業銀行投訴總量的20.0%。

財報顯示,農業銀行前三季度實現營收5458.8億元,同比增長9.35%;實現凈利潤1867.1億元,同比增長12.93%。其中,第三季度實現營業收入1796.27億元,同比增長12.66%;實現凈利潤644.31億元,同比增長14.04%。截至2021年9月30日,不良貸款余額2,501.63億元,比上年末增加130.50億元;不良貸款率1.48%,比上年末下降0.09個百分點。撥備覆蓋率288.04%,比上年末上升27.40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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