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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平臺經濟進行分級分類監管 充分釋放實體企業活力

“對無序競爭的臺和長期投入基礎設施、持續沉淀固定資產的臺應該區別監管,合理區分流量型臺企業和新型實體企業,建立‘風險+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完善臺治理規則。”

臺經濟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顯。”今年兩會,北京金誠同達(西安) 律師事務所主任方燕代表格外關注臺經濟治理問題。

方燕通過調研發現,我國現行的監管政策中,將臺分為網絡銷售類臺、生活服務類臺、社交娛樂類臺、信息資訊類臺、金融服務類臺、計算應用類臺等六類;依據用戶規模、業務種類、經濟體量、限制能力分為超級臺、大型臺、中小型臺三級。

這種分級辦法沒有考慮到流量型臺和實體型臺運營方式的差異,沒有發揮出“風險+信用”評價在監管中的作用。“對燒錢擴張、無序競爭的臺和長期投入基礎設施、持續沉淀固定資產的臺未能區別監管,導致實體型臺在監管大潮中更容易陷入困境,實體企業活力難以充分釋放。”方燕說。

方燕建議,在構建臺經濟監管體系的過程中,應充分認識流量型臺和實體型臺之間的差異,對臺經濟進行分級監管、分類監管、精準監管;合理確定實體型臺經濟的監督強度和扶持力度;建立“風險+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完善臺治理規則。

關鍵詞: 平臺經濟 分級監管 分類監管 實體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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