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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存在較大缺陷,信達證券被責令改正

6月10日,證監會發布關于對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因未完成香港控股平臺的設立等三大問題,反映出信達證券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存在較大缺陷,證監會責令信達證券改正,并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北京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

經查,證監會發現信達證券存在以下行為:

一是未完成香港控股平臺的設立。

二是返程參股公司建信國貿(廈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完成清理。

三是未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境外辦法》)的規定修改境外子公司的公司章程。

此外,《境外辦法》給予了長達3年的整改時限,但信達證券在整改時限內工作進展緩慢,對相關監管承諾事項的作出和執行較為隨意,對監管相關規定的落實明顯不夠到位。

上述情況違反了《境外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等規定,反映出信達證券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存在較大缺陷。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和《境外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責令信達證券改正,并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北京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

關鍵詞: 信達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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