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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集團原西安總經理侵占公款后造假證逃匿 一審被判12年半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潘承賢職務侵占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等二審刑事裁定書,法院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書顯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潘承賢,男,1953年1月出生,原系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公司總經理。因該案于2014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五洋集團成立了分支機構西安辦事處,并于2000年向西安辦事處下撥150萬元作為日常運營資金。被告人潘承賢系五洋集團員工、西安辦事處主任。2010年,五洋集團將西安辦事處更名為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公司(以下簡稱西安公司),并任命被告人潘承賢為西安公司總經理。

五洋集團原西安總經理侵占公款后造假證逃匿 一審被判12年半

2008年,被告人潘承賢利用西安辦事處主任的職務之便,以借款為名將西安辦事處資金人民幣157萬元劃入個人賬戶,用于給其女兒潘某1在杭州購買私有住房。

2009年6月起,被告人潘承賢伙同他在西安市部分茶樓、咖啡館、酒店內聚眾賭博,為確保安全,潘承賢還多次在西安公司的辦公場所聚眾賭博,并對賭客放貸抽取利息。至案發前,被告人潘承賢分得非法所得人民幣60萬元左右。

2009年6月至2012年底,被告人潘承賢在多次聚眾賭博中輸掉巨額錢款,并欠有大量外債。為償還債務,潘承賢利用西安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之便,以直接將公司資金支付賭債,或者以借款為名將公司資金轉入個人賬戶再支付給債主的方法侵吞公司大量錢款。2010年3月至7月期間,共計人民幣734萬元公司資金被潘承賢通過公司賬戶直接支付給債主。

2014年3月,因被人追索賭債,被告人潘承賢逃離西安公司。為隱姓埋名,潘承賢提供自己的照片,在西安當地通過街頭非法”辦證”人員偽造了姓名為”潘某2”、”金某3”的兩張居民身份證和兩本機動車駕駛證,后又逃匿至四川省都江堰市租房居住。

2014年4月1日,五洋集團向公安機關報案。同年9月28日,被告人潘承賢在其都江堰市的暫住地被公安機關抓獲,被查扣人民幣24600元已發還五洋集團。

法院認為,被告人潘承賢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均已構成賭博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潘承賢偽造居民身份證、駕駛證的行為已構成偽造身份證件罪。被告人潘承賢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對潘承賢三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罰金人民幣10.2萬元。

關鍵詞: 五洋 西安 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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