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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新增的市值退市指標自新規發布實施滿6個月后施行

中華網財經12月14日訊 今日,上交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的征求意見稿(以下合稱退市新規),對外公開征求意見。

據悉,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常態化基本原則,具體有以下4方面的改革思路:一是堅持市場化方向;二是完善財務類退市標準,力求出清殼公司;三是嚴格退市執行;四是簡化退市流程,提高退市效率。進一步優化退市指標、縮短退市流程,加大市場出清力度,提升退市效率,以期形成上市公司有進有出、優勝劣汰的市場生態。

關于本次修改后的退市規則正式實施的時間和如何處理新舊規則適用的銜接問題,上交所按照“區別對待存量和增量公司、不溯及既往”原則安排如下:

1.新規生效實施前已經被暫停上市的,后續適用舊規判斷應否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適用舊規執行后續退市整理期等程序。

2.新規生效實施前未被暫停上市的,財務類退市指標以2020年年報作為首個起算年度進行規則適用;新規中增加的“造假金額+造假比例”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強制退市指標,以2020年度作為首個起算年度進行規則適用。按上述安排,2020年度是財務類退市指標的首個適用年度,公司如2020年年報觸及新規指標,則將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如2021年年報仍觸及相關指標,將終止上市。

3.對于新規生效實施前已經因觸及財務類指標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以及已經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公司,在公司披露2020年度報告前,繼續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在2020年度報告披露后,一律按照新規判斷是否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依據舊規觸及暫停上市標準但未觸及新規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對其股票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并在2021年度報告披露后按新規執行,未觸及新規其他風險警示情形的,撤銷其他風險警示。

4.對于新增的市值退市指標,自新規發布實施滿6個月后施行;對于其他交易類強制退市指標,在計算公司連續觸及指標天數時,新規施行前后的觸及天數連續計算。

5.新規施行前已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且可能觸及舊規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其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事宜適用舊規。

新規施行后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且可能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公司,依據后續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導致公司2015-2020年度內的任意連續年度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舊規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交易所對其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導致公司在2020年及以后年度中的任意連續年度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新規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交易所對其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舉例來說,如果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公司2019年、2020年連續兩年凈資產為負,雖然觸及新規凈資產連續兩年為負值的退市情形,但因新規適用期自2020年度始,因此此種情形將不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6.判斷公司是否觸及新規規定的其他風險警示情形時,以2020年度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以2018年-2020年為最近連續三個會計年度。

關鍵詞: 退市 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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