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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茶起訴上海“熹茶”獲賠4萬

中華網財經4月29日訊,據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一則民事判決書。喜茶起訴“熹茶”侵害商標權勝訴。本案裁判結果為被告嚴某于十日內賠償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4萬元等。

判決書顯示,2019年8月1日,美西西公司委托代理人登錄“美團外賣”手機應用程序,搜索“熹茶徐匯萬科店”,結果中顯示有“熹茶(徐匯萬科店)”,店名前有小人喝茶圖案,點擊店名進入后瀏覽頁面,選擇“點菜”欄目,顯示的商品中有“喜茶芝芝莓莓”“喜茶多肉葡萄”“喜茶芝芝桃桃”等;選擇“商家”欄目,商家資質信息公示顯示為上海市徐匯區樂卓飲品店的營業執照,經營者為嚴某;選擇“評價”欄目,顯示有“對于在廣州喝喜茶很多年的忠粉來說,這次喜茶的味道真是不敢恭維,……”“當時點的時候以為是萬科的喜茶,結果是假的,……”等評價內容。美西西公司委托代理人下單喜茶芝芝桃桃2杯、喜茶芝芝莓莓1杯,消費119.4元。收到的外賣袋子上、杯子上均印有小人喝茶圖案,消費單上印有喜茶芝芝桃桃、喜茶芝芝莓莓等商品名稱。

上海市徐匯區樂卓飲品店系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嚴某,于2018年6月26日注冊,于2019年10月24日注銷。

法院認為,美西西公司系涉案商標專用權人,其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本案中,嚴某經營的飲品店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咖啡館;餐館”屬相同服務。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嚴某在“美團外賣”平臺上經營的飲品店店名、商品名稱、飲品包裝上使用小人喝茶圖案及“喜茶”或“熹茶”字樣用于識別商品來源,構成商標性使用。

關鍵詞: 起訴 上海 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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