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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與浪潮設立合營企業案違反反壟斷法,分別被罰款50萬元

中華網財經訊,4月30日,據市場監管總局消息,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市場監管總局對滴滴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與濟南浪潮智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設立合營企業案立案調查。經查,上述案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評估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近日,市場監管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四十九條作出分別給予滴滴智慧交通與浪潮智投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以下為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21〕36號

當事人:滴滴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區東北旺西路8號院35號樓三層301號

當事人:濟南浪潮智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山東省濟南市高新區浪潮路1036號S06樓南一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本機關于2021年3月11日對滴滴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滴滴智慧交通)與濟南浪潮智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浪潮智投)設立合營企業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該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本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滴滴智慧交通、浪潮智投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處罰內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權。滴滴智慧交通、浪潮智投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一、基本情況

(一)交易方。

合營方一:滴滴智慧交通。2018年于北京市注冊成立,是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主要從事交通大數據分析等業務,2018年全球營業額為(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

合營方二:浪潮智投。2018年于山東省濟南市注冊成立,最終控制人為(略),主要從事信息技術開發與咨詢服務等業務,2018年全球營業額為(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

(二)交易概況。

本交易系設立合營企業。2019年8月10日,滴滴智慧交通與浪潮智投簽訂《關于組建山東浪潮滴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暫定名)并開展業務合作的合作協議》,分別出資(略),在山東省濟南市設立合營企業,滴滴智慧交通和浪潮智投分別持股42%和58%。2019年9月3日,合營企業取得營業執照。

二、違法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并;(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滴滴智慧交通與浪潮智投設立合營企業,分別持股42%和58%,共同控制合營企業,屬于《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滴滴智慧交通2018年全球營業額為(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浪潮智投2018年全球營業額為(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達到《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于應當申報的情形。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2019年9月3日,合營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在此之前未向本機關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本機關就滴滴智慧交通與浪潮智投設立合營企業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三、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關鍵詞: 滴滴 浪潮 設立 合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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