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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文耀清被逮捕

5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發布消息稱,湖北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文耀清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湖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湖北省隨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隨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對文耀清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實際上,4月30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就已經公布了文耀清被“雙開”的消息。消息指出,經湖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文耀清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串供堵口,偽造證據,轉移、隱匿贓款,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生活紀律,帶彩娛樂,追求低級趣味;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接、銀行貸款審批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違規處置銀行抵債資產,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涉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

湖北省紀委監委指出,文耀清身為黨員領導干部,背棄初心使命,黨性原則喪失,把國家賦予的金融管理權當作謀取私利的籌碼,甘于被“圍獵”,與不法商人相互利用,索賄受賄,擅權濫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并涉嫌職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湖北省紀委常委會研究并報湖北省委批準,決定給予文耀清開除黨籍處分;由湖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簡歷顯示,文耀清于1965年12月出生,湖北當陽人。其在2002年至2006年4月期間,任招商銀行宜昌支行行長;2006年4月至2010年12月,任宜昌市商業銀行黨委副書記、行長;2010年12月至2011年7月,任湖北銀行行長助理兼宜昌分行行長;2012年2月,任湖北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關鍵詞: 湖北 銀行 黨委 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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