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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氣森林“燃”商標與統一、蒙牛構成近似,終審被駁回

中華網財經訊,5月25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元氣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二審行政判決書。判決書顯示,元氣森林申請的“燃”商標與統一、蒙牛“燃”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法院駁回元氣森林訴訟請求。

訴爭商標

申請人:元氣森林公司。

2、申請號:34058025。

3、申請日期:2018年10月16日。

4、標志

5、指定使用的商品(第32類,類似群3201-3203):啤酒;礦泉水(飲料);無酒精果汁飲料;茶味非酒精飲料;軟飲料;植物飲料;蘇打水;奶茶(非奶為主);飲料香精;飲料制作配料。

國家知識產權局以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為由作出被訴決定,決定:駁回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

元氣森林公司不服被訴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截至本案審理終結,引證商標統一、蒙牛”燃“商標為有效的在先申請商標,仍構成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障礙。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從而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國家知識產權局未等待引證商標駁回程序結果即作出被訴決定未違反法律規定。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的不同商標享有各自獨立的商標專用權,其先后注冊的商標之間不當然具有延續關系。元氣森林公司關于訴爭商標是其在先商標延續注冊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元氣森林公司的訴訟請求。

元氣森林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訴爭商標漢字“燃”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標志,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者認為商品來源之間存在特定的聯系等。故對元氣森林公司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審理法院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裁判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關鍵詞: 元氣 森林 商標 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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