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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銀行推薦客戶購買風險等級不符理財產品,4年虧了20萬,法院這樣判

中華網財經5月26日訊,5月1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的一則民事判決書引發關注。2015年5、6月楊某在平安銀行沈陽分行工作人員的推介下購買了多款理財產品,包括兩款明星私募基金產品。四年后,本金損失數額總計為249,959.92元。楊某起訴平安銀行沈陽分行,法院認為銀行未盡適當性義務造成客戶損失,平安銀行沈陽分行最終被判承擔責任比例為65%。

2015年5月15日,由于楊某欲購買的固收理財產品售罄,被告公司工作人員向其推介風險評級超出其風險承受等級的多款私募基金、結構理財、資產管理計劃等金融產品。

分別于2015年5月15日(銷售兩款)、2015年6月11日、2015年6月19日銷售原告以下四款金融產品:

高等風險的“平安匯通搏股通金(和聚)主動管理2號三期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和聚基金”)

偏高風險的“大成睿景混合A”(以下簡稱“大成公募”)

高等風險的“平安匯通星石7號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星石7號”)

偏高風險的“平安財富私人銀行專享結構類(90%保本掛鉤ETF),2015年37期人民幣理財產品”(以下簡稱“結構理財”)

值得注意的是,在銷售過程中工作人員并未向楊某出示金融產品相關說明條款文件,如相關業務規則、投資說明書、資產管理合同等,未履行風險告知義務也未將楊某簽署的相關文件交付給楊某。

截止至起訴之日,由于平安銀行沈陽分行工作人員違反金融銷售者的適當性義務及風險告知義務,造成楊某因上述四項金融產品遭受大量損失(由于大成公募損失數額暫未確定,楊某不在本案中起訴,但保留訴權)。楊某曾多次向有關機構投訴無果,萬般無奈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

風險匹配原則是指商業銀行只能向客戶銷售風險評級等于或低于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產品。

雙方對2015年5月11日楊某在平安銀行沈陽分行處接受風險評估,經評估為平衡型的事實沒有爭議。爭議最大的問題是2015年5月15日平安銀行沈陽分行是否對楊某進行了第二次風險評估、評估的結果、合規性如何,風險評估等級于理財產品是否相匹配。

法院認定這份5月15日的《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調查表》不能認為是5月15日平安銀行沈陽分行對楊某進行了第二次風險評估。

平安銀行沈陽分行制定的《平安銀行理財產品客戶權益須知》上的《客戶風險測評等級與理財產品風險登記匹配表》顯示:風險等級保守型對應理財產品低風險;穩健性所對應的最高風險類型為中低風險;平衡型所對應的最高風險類型為中等風險;成長型所對應的最高風險類型為中高風險;進取型所對應的最高風險類型為高風險。

楊某在5月11日被平安銀行沈陽分行評估為平衡型的金融消費者,對應上述《客戶風險測評等級與理財產品風險登記匹配表》,平安銀行沈陽分行只能向楊某推介最高風險等級為中等風險的理財產品。

但是平安銀行沈陽分行卻在明知楊某為平衡型的消費者的情況下,向楊某推介了高風險等級的和聚2號、高風險等級的星石7號和中高風險等級的結構類理財三種理財產品。

法院判定這些行為違反了《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第九條所規定的商業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時所應當遵循的風險匹配原則,未履行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提供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的適當性義務,造成楊某購買和聚2號和結構類理財產品后產生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債權責任。”的規定,平安銀行沈陽分行應對楊某因購買上述兩種理財產品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指出,楊某主張2015年5月15日的評估并非其本人操作,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向沈陽分行工作人員出具了密碼,法院認為,雖現已無法查清該評估是由楊某自行操作還是沈陽分行工作人員操作,但無論何種情況,均需楊某提供密碼才可進行評估,她對于評估存在疏于進行關注和監督的過失。

法院最終判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賠償楊某的利息損失的65%,并賠償楊某本金損失16.25萬元及其自贖回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資金占用利息損失,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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