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銀行因信托巨虧起訴共同委托人索賠1749萬元,法院判其敗訴
中華網財經8月4日訊,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文書顯示,民生銀行出資1億元王某民夫婦出資5000萬元共同成立信托計劃,后因信托計劃巨額虧損而提前終止。民生銀行優先獲得8495萬元本金返還,王某民夫婦未獲任何返還款項。民生銀行將王某民夫婦告上法庭,索賠1749萬元。
民生銀行出資1億元成立信托計劃
2016年11月11日,民生銀行和王某民分別與中誠信托公司簽署《2016年中誠信托興誠8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資金信托合同》(以下簡稱《興誠8號信托合同》),合同約定信托計劃期限為12個月,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算。民生銀行為優先級委托人,認購10000萬個優先級信托單位,認購金額10000萬元,預期收益率為5.75%;王某民為劣后級委托人,認購5000萬個劣后級信托單位,認購金額5000萬元;中誠信托公司為受托人。同日,民生銀行與王某民簽訂《差額付款合同》,王某民同意為信托計劃項下民生銀行的投資利益的實現和信托計劃費用支付提供差額付款義務。
2016年12月1日,興誠8號信托計劃成立。
2017年11月,中誠信托公司與民生銀行、王某民簽訂《2016年中誠信托興誠8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資金信托合同補充協議》,合同約定:各方均同意將信托計劃存續期限由12個月變更為24個月,將優先級受益人的預期年化收益率由5.75%/年變更為6.3%/年,民生銀行和王某民一致指令中誠信托公司與國投泰康按照附件格式簽署瑞福16號證券投資單一資金信托合同之補充協議二(“單一信托補充協議”),民生銀行和王某民對單一信托補充協議的全部內容及安排均知悉且無異議。
2017年11月,民生銀行與王某民簽訂《差額合同之補充協議》,合同約定,“一、鑒于甲乙雙方已簽訂《2016年中誠信托興誠8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資金信托合同補充協議》,約定該信托計劃延期一年,故乙方知悉該等延期事宜,并承諾在延期期間繼續履行差額付款義務。二、自2017年12月1日起,每日應計提的優先級受益人預期信托收益的費率變更為6.3%/年。……”
2017年11月30日,“興誠8號信托計劃”市值157168977.82元,信托單位凈值為1.0478。截至該日,該信托計劃項下存在非貨幣形態的信托財產。
信托巨虧,民生銀行將共同委托人告上法庭
2018年7月11日,中誠信托公司向王某民發送《提前終止通知書》,該通知書載明如下內容:中誠信托公司作為興誠8號信托計劃的委托人,“現根據執行事務委托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執行事務委托人管理指令。根據其管理指令,貴方出現賬務狀況惡化的情形,根據本信托計劃信托合同16.2相關約定,執行事務委托人有權變現本信托計劃全部信托財產且變現所得全部進入信托專戶后終止本信托計劃。”如貴方有異議,應及時提出,否則“我司將按照執行事務委托人指令要求對信托財產進行變現,并在信托終止后按照信托合同約定分配。”
2018年8月22日,中誠信托公司出具《2016年中誠信托興誠8號集合資金信托清算報告》,興誠8號信托計劃于2018年8月21日終止,該計劃于2016年12月1日成立,實際運行628天,初始資產規模15000萬元。產生信托收入-56637204.42元,其中理財收入-56639024.67元,存款利息1820.25元。信托費用654166.68元,應分配信托收益-57291371.10元,前期已經向優先級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7754861.10元,本期應向機構優先級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2729527.92元,返還信托本金100000000元,但由于信托收入為負,本次實際返還優先級投資人本金84953767.80元,信托收益0元;分配劣后級投資人信托本金0元,信托收益0元。
訴訟中,民生銀行認為根據《興誠8號信托合同》的約定,在信托計劃到期后,信托財產仍存在非現金財產的,信托計劃順延至全部變現之日,故信托計劃存續期限并非12個月。《差額付款合同》確定王某民承擔的差額付款義務至信托計劃清算完畢為止,因此,民生銀行認為王某民仍應承擔差額付款義務,故民生銀行訴至法院。
民生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王某民向民生銀行支付差額補足款17775760.02元;2.判令王某民向民生銀行支付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實際足額支付差額補足款之日止的未付金額每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3.判令王某民賠償民生銀行律師費損失10萬元;4.判令曹某燕對王某民上述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5.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訴訟中,民生銀行變更第1項訴訟請求為:判令王某民向民生銀行支付差額補足款17489982.20元。
民生銀行被指偽造補充協議與簽名
王某民、曹某燕共同答辯稱,二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理由如下:
第一,王某民與中誠信托公司只簽署過《興誠8號信托合同》,與民生銀行只簽署過《差額付款合同》,根據信托合同約定,信托計劃應于2017年11月30日到期終止,王某民并未同意信托計劃延期,信托合同依約到期后,王某民的差額付款義務也隨之終止而消滅。截至2017年11月30日,信托財產足以負擔優先級受益人所有成本、收益及相關費用,故王某民不用承擔差額付款義務。
第二,民生銀行先依據偽造的《興誠8號信托合同補充協議》和《差額合同之補充協議》要求被告承擔差補義務及違約責任,在法院查明上述二補充協議系偽造后,又在《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中引用“信托計劃期限屆滿,因信托計劃自動延期至信托財產全部變現且變現所得全部進入信托專戶之日”的合同約定,不僅與本案事實不付,且民生銀行的反言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已構成妨害司法。此外,信托計劃于2017年11月30日到期后,信托財產投資的股票仍有買賣行為,故信托計劃根本沒有進入清算程序,民生銀行主張信托計劃自動延期根本不成立。
第三,信托計劃延期應由中誠信托公司召集受益人召開受益人大會并簽署書面同意文件,本案中,中誠信托公司從未召集受益人大會,王某民也從未簽署延期協議,因此,王某民認為信托計劃未延期。
第四,信托合同約定,民生銀行作為執行事務委托人,應代表全體委托人對信托財產的投資、管理、運作發管理指令,除執行事務委托人外,受托人不再接受其他委托人的意見。信托計劃按照合同約定于2017年11月30日到期后,民生銀行非但未向受托人發出清算信托財產指令,反而偽造王某民簽名,與受托人一起將信托計劃延長一年,并提高民生銀行預期年化收益率,這已經違反了合同約定,也違反了委托關系中的忠實義務,也正因此給王某民造成極大財產損失。
法院判民生銀行敗訴
法院經審理認定,訴訟中,民生銀行曾提交《延期申請》《興誠8號信托合同補充協議》及《差額合同之補充協議》,以證明王某民向民生銀行申請延長1年融資期限,民生銀行、王某民及中誠信托公司三方同意將興誠8號信托合同延期1年,王某民同意在延期期間繼續履行差額付款義務,同時將民生銀行作為優先級受益人的預期信托收益費率自2017年12月1日起變更為6.3%/年。后經王某民申請,由本院委托,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于2019年4月4日出具編號為華夏物鑒中心[2019]文痕字第20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上述三份文件上“王某民”的簽字非本人書寫,指紋也非本人指紋印。
最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26740元,由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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