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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遭虎牙公司980萬天價索賠,法院判賠60萬元

揣著“能夠成為明星或者掙大錢”的幻想,主播與直播平臺簽約。不過,一旦“毀約”,主播或將面臨近千萬巨額違約風險。

近日,廣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虎牙公司”)與杜某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公開。因其高額的違約金,引發外界關注。判決書顯示,原告虎牙公司訴稱,雙方于2017年5月簽訂《官方簽約主播合作協議》,但被告杜某在合作期間擅自在其他平臺進行直播,其行為已經構成重大違約。請求判令被告返還收益并支付違約金9784573元等。

不過,法院并未完全支持虎牙公司的訴求。法院認為,被告構成違約。原告要求被告賠償9784573元違約金,數額過高,酌情確定違約金數額為60萬元。

因涉嫌合同違約,知名直播平臺虎牙直播將多名主播告上法庭。時間財經注意到,因為法官的裁定方式不同,最后判決結果差異懸殊。

還值得一提的是,在主播與虎牙公司簽約后,有主播的收入“不增反降”。該主播稱,虎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未為我方提供大量平臺資源、進行宣傳包裝和商業推廣、安排商業演出等活動。“虎牙公司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也不同意履行經紀合同,我方為了生存迫不得已才離開虎牙公司。”

公開資料顯示,“歡聚時代”(YY)是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的中國互聯網企業,虎牙直播是“歡聚時代”(YY)的重要收入來源,虎牙直播的用戶亦是“歡聚時代”(YY)的重要用戶。

明星夢“幻滅”

2017年5月23日,原告廣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甲方)、被告杜某(乙方)簽訂了《官方簽約主播合作協議》。

約定主要有:合作期間3年,從2017年5月23日至2020年5月22日,乙方在約定期間在虎牙直播平臺及網站、軟件上進行直播,并按照約定獲取收益。

約定還有獨家經紀條款及排他條款。如乙方違反排他條款,在甲方以外的其他網絡平臺進行直播及解說,則構成重大違約,甲方有權對乙方采取限制措施、扣罰YY賬戶保證金、扣罰互聯網直播演藝收入或根據平臺規則作出相應處理,同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以20萬元或乙方在甲方平臺已經獲得的所有收益的5倍(以較高者為準)作為違約金,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守約方支出的調查取證費用、律師費、訴訟費等由違約方負擔。

上述協議簽訂后,被告杜某以“亦心”的推廣名在虎牙直播平臺進行秀場直播,其虎牙平臺的粉絲數量逐漸增長至12萬左右。2017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間,原告合計向被告支付分成收益約160萬元。2019年7月10日,被告在虎牙平臺最后一次直播后停播。2019年11月1日,原告發現被告在企鵝電競平臺進行直播,遂向被告發出律師函。

2020年1月,虎牙公司委托律師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返還收益并支付違約金9784573元等。

主播杜某的遭遇并非孤例。

2018年7月開始,95年河北張家口女孩馬某在虎牙平臺上進行直播。彼時,馬某與虎牙公司雙方并未簽訂獨家合作協議。

揣著“能夠成為明星或者掙大錢”的幻想,2019年2月1日,虎牙公司(甲方)、馬某(乙方)簽訂了《虎牙主播獨家合作協議-經紀類》。協議約定,合作期間3年,從2019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乙方在約定期間在虎牙直播平臺及網站、軟件上進行直播,并按照約定獲取收益。

與杜某的協議類似,馬某也與虎牙平臺簽訂了獨家條款。協議約定,在合作期間,甲方為乙方包裝推廣的成本包括實際成本和機會成本;如乙方單方終止協議、或違反獨家條款或因其他違約行為導致甲方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均構成重大違約,甲方有權收回乙方在甲方平臺已經獲得的所有收益,并要求乙方按以下方法之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要求乙方賠償500萬元或乙方在甲方平臺已經獲取及能夠獲取的所有收益的10倍或已履行合約期內近12個月被告獲得的月平均收入乘以剩余月份的總金額作為違約金,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上述協議簽訂后,被告馬某繼續在虎牙直播平臺直播至2019年10月。2019年10月,被告單方停止在虎牙直播平臺的直播,轉至企鵝電競平臺直播及發布視頻。被告轉至企鵝電競平臺后關注量約2萬。

2020年1月,虎牙公司訴至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停止違約行為。2、判決被告向原告返還收益178790元。3、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50000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師費5萬元。5、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合同欺詐?

對于虎牙公司的訴訟,馬某認為是“屬于合同欺詐、惡意、虛假訴訟”。

馬某答辯稱,2019年2月1日,原被告簽訂《虎牙主播獨家合作協議-經紀類》,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但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未為我方提供大量平臺資源、進行宣傳包裝和商業推廣、安排商業演出等活動,原告構成根本違約。

值得注意的是,馬某與虎牙公司簽約后的收益“不增反降”。法院查明,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在虎牙平臺直播獲得收益84569.2元。簽訂《虎牙主播獨家合作協議-經紀類》后,合同實際履行期內即2019年2月至2019年10月,原告共向被告發放收益93793.8元。

據此計算,馬某與虎牙公司簽約前,在平臺直播了8個月,其收益為1.2萬元/月。而與虎牙公司后,在平臺直播了8個月,其收益降至1.17萬元/月。

馬某指出,原告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也不同意履行經紀合同,我方為了生存迫不得已才離開原告公司。

馬某還指出,原告主張的500萬元違約金屬于合同欺詐、惡意、虛假訴訟,依法不應得到支持。其表示,原告與被告簽訂合同時,原告只讓被告在合同上簽字,未將合同第九條第3頁中的500萬元違約金條款向我方釋明。馬某認為該條款是格式條款,原告未進行說明和告知,違反了簽訂合同應遵守的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

此外,馬某認為,我方的收入屬于勞動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告主張返還沒有依據,應予駁回。我方在2018年8月起掛靠在虎牙平臺直播,收益也是由所掛靠的公會進行結算,我方所得的30%是我方勞動所得,并自己交稅。另原告主張返還收益178790元是被告從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的收益,但雙方是2019年2月1日才簽訂的經紀合同。原告已經拿走直播收益的50%,還想著再拿走被告勞動收益的30%收益,嚴重違背公平原則。

盡管如此,法院還是判定馬某“構成重大違約”。

該案審理法院認為,本案中,雙方約定的違約金為500萬元或被告收益的10倍或已履行合約期內近12個月被告獲得的月平均收入乘以剩余月份的總金額。直播平臺的經營者作為互聯網企業須承擔相應的經營成本及風險,也須靠主播為其帶來收益,主播粉絲眾多,具有較高人氣,商業行為的相應利益較大,其違約行為必然給原告造成成本費用、預期利益甚至市場份額損失。因此,為防止主播走紅后隨即跳槽的情形出現而在合同條款中予以規范相關責任符合正常的商業經營模式。

法院表示,被告馬某2019年10月以后單方停止在虎牙直播平臺的直播,轉至企鵝電競平臺直播,違反了獨家條款,構成重大違約,并直接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被告應當賠償因此造成的原告損失。

不過,考慮到馬某的實際收益與違約金額差距過大,法院并未完全支持虎牙平臺的訴求。

法院指出,被告履行合同僅8個月,原告為被告積聚人氣需投入前期成本,如合同正常履行,原告將獲得相當的收益,被告跳至其他平臺直播,導致被告付出的成本損失、預期利益無法實現;同時,考慮到原告在被告違約后可采取補救措施,不至未履行部分的合同利益完全無法取得,且被告在停播前關注粉絲數有限,實際取得收益為93793.8元,與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相差較大,故應對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予以酌減。本院酌情確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違約金35萬元,不再支持律師費的請求。

至于返還收益,法院認為,返還收益是一種責任承擔方式,是以違約方或侵權人取得的利益歸于守約方或權利人的方式承擔法律責任,通常是在權利人所受損失難以計算或舉證困難的情況下,為更好保護權利人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規定利益歸入責任,同時亦不禁止當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約定。但在前述已經根據守約方的實際損失酌情認定違約金的情況下,鑒于歸入責任與違約金責任存在性質和賠償重復,故不再支持原告關于被告返還已取得收益的請求。

最后,法院判決,被告馬某賠償35萬元違約金,駁回原告虎牙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收益預期計算更符合實際?

35萬違約金,雖然遠高于馬某在虎牙平臺直播的收益,但相較于曾某,馬某的遭遇只能算是“小巫見大巫”。

曾某也曾是虎牙公司旗下的虎牙直播平臺的簽約主播。2019年4月1日,虎牙公司作為甲方,曾某作為乙方(主播),雙方簽訂一份《虎牙主播獨家合作協議-經紀類》。雙方約定,合作期限為3年,從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與馬某、杜某的協議類似,曾某也與虎牙平臺簽訂了獨家條款。雙方約定,若乙方單方終止本協議,或違反獨家商業條款等原因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均構成重大違約,甲方有權收回乙方在甲方平臺已經獲得的所有收益,并要求乙方按以下方法之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要求乙方賠償500萬元人民幣或乙方在甲方平臺已經獲取及能夠獲取的所有收益的10倍或已履行合約期內近12個月甲方獲得的月平均平臺營收乘以甲方與乙方剩余合作月份的總金額(乙方實際履行時間不足12個月的,以實際履行時間的月平均平臺營收計算)作為違約金,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簽約后,曾某在虎牙平臺持續直播到2019年8月10日停播。雙方確認,根據虎牙平臺的收益分配規則,原告占50%,被告占35%,被告所屬公會占15%;自曾某與原告簽約后,虎牙平臺發放給曾某個人的直播收益共計70221.5元。

經虎牙公司取證并公證,曾某于2019年11月13日在抖音平臺進行直播,粉絲2.4萬人。

2019年11月19日,虎牙公司委托律師向曾某發出《律師函》,要求曾某立即停止在抖音直播平臺的網絡直播并承擔違約責任。

虎牙公司在2019年11月14日封禁了曾某在虎牙平臺的直播賬號。后雙方欲協商處理,虎牙公司遂于2019年12月12日解除了對曾某賬號的封禁,但雙方最終未能達成和解。

于是,原告虎牙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曾某向原告返還收益70221.5元。2、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500萬元。3、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師費5萬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關于虎牙平臺的流量損失,審理法院指出,主播停播、跳槽,確會造成原告平臺點擊率下降、流量減少。但原、被告簽訂的合同是有期限的,即便被告沒有違約,被告亦會在合同終止時停播,虎牙平臺因被告的直播行為而積攢的流量最終亦會流失。虎牙公司按現有用戶數量計算其流量損失,是一勞永逸的投機做法,明顯不合理,且事實依據不足。

審理法院表示,本案中原告請求的500萬違約金過分高于其損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曾某請求調低違約金的抗辯有理,本院予采納。本院確定違約金以原告在剩余合同期限的預期可得利益為限。考慮到主播的成長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在通常情況下,主播在開播初期的粉絲數量及收益均是較少的,其后逐步增長并保持高位運行,故以被告自簽約以來的平均收益來計算剩余合同期限的預期可得利益,顯然不符合客觀規律。而事實上,曾某在虎牙平臺直播僅4個月,其粉絲數量就從3人增加到兩萬多人,故綜合考慮曾某的發展潛力及發展空間,本院認為,以曾某直播期間的最高月份收益為標準來計算剩余合同期限的預期可得利益,更符合實際,且公平合理。

審理法院認為,曾某自2019年4月1日雙方簽約,至2019年8月10日違約停播,履行合同共132天,剩余合同期限為963天(365天×3年–136天)。曾某在合同期間獲取的最高月份收益是36622.9元,按照平臺分成規則,虎牙公司在該月份所獲收益為52318元(36622.9元÷35%×50%),平均每天虎牙公司可得收益1744元(52318元÷30天)。按該收益標準,虎牙公司在剩余未履行的合同期限中,預期可得利益為1679472元(1744元×963天)。本院確認,曾某應當向虎牙公司支付違約金1679472元;關于原告主張賠償的律師費50000元。《虎牙主播獨家合作協議-經紀類》約定該費用屬于原告的維權成本,由違約方承擔,且有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師費發票以證實原告已實際支付該費用,本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判決,被告曾某向原告虎牙公司支付違約金1679472元;支付律師費50000元;駁回原告虎牙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關鍵詞: 主播 虎牙 公司 98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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