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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萊蒽特IPO闖關成功 實控人一年內連續發生股份增減變動被證監會問詢

中華網財經9月10日訊 9月9日,杭州福萊蒽特股份有限公司獲證監會發審委2021年第96次審議會議審核通過。擬滬市主板上市,公開發行不超過3334萬股,占發行后總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公開資料顯示,福萊蒽特成立于1998年,總部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主營業務為分散染料及其濾餅的研發、生產及銷售,主要產品為分散染料,用于滌綸及其混紡織物的染色。公司具備核心競爭力的產品為高水洗牢度、高日曬牢度和環保型分散染料。

2018年-2020年(下稱“報告期”),福萊蒽特分別實現營業收入73647.7萬元、110226.85萬元、99794.18萬元,歸母凈利潤分別為22584萬元、25830.58萬元、19250.82萬元。

福萊蒽特2017年實現的營業收入為5.16億元,歸母凈利潤為1.2億元。

此前,2021年8月27日,證監會官網公示了《關于對杭州福萊蒽特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公告顯示,“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存在未將補繳所得稅滯納金計入當期損益導致2017年多計凈利潤501.64萬元、收入確認方面合同訂單不完整且客戶簽收單等重要單據缺失、部分人員薪酬以發票報銷方式支付且未繳納個人所得稅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構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所述行為。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公司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經銷模式收入占比較高等四大問題被問詢

福萊蒽特雖然順利過會,根據審核結果公告,證監會就其經銷模式收入占比較高,與關聯方共同參與宇田系企業重整,實際控制人受讓股份、轉讓股份、增加股份等連續變動,購銷業務存在大量票據結算四大問題進行了提問。

證監會提到,報告期福萊蒽特內經銷模式收入占比較高。對此,證監會要求說明采取經銷模式的合理性,直銷、經銷模式在區域分布、最終銷售對象方面是否存在重合;對經銷商進銷存管理情況,經銷商最終銷售客戶情況、終端銷售實現情況、庫存比例以及經銷商銷售回款情況,是否存在向經銷商壓貨確認收入的情形,發行人對經銷商存貨銷售、期末存貨及盤點的控制機制;經銷商是否與發行人存在關聯關系,是否存在利益輸送;在境外經銷收入波動較小的情況下,銷售業務費波動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研發費用與項目是否相關,披露是否準確完整。請保薦代表人說明核查依據、過程,并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與此同時,證監會要求結合2018年與關聯方共同參與宇田系企業重整,并取得分立的福萊蒽特科技股權,說明選擇收購福萊蒽特科技而非存續的宇田科技的原因及商業合理性。

并要求說明,與關聯方博靂鉅共同參與重整的資金來源、各自取得資產劃分公允性,以及關聯方取得資產的后續處置情況,參與重整過程中是否存在利益輸送;要求說明收購福萊蒽特科技后經營迅速恢復的原因和商業合理性。

另外,2019年福萊蒽特存在實際控制人受讓股份、轉讓股份、增加股份等連續變動情形。證監會要求說明,實際控制人在一年內連續發生股份增減變動的原因和合理性。同時說明,股權受讓人與現有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關系,在IPO申報前入股且比例較高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存在實際控制人、客戶、供應商等關聯人入股情況,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是否存在利益輸送或者潛在利益輸送。

值得注意的是,報告期內各期,福萊蒽特購銷業務存在大量票據結算。證監會要求說明,購銷業務大量采用票據結算是否符合行業慣例;終止確認未到期已背書或貼現的票據依據是否充分。

關鍵詞: 福萊 蒽特 IPO 闖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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