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發布 聚焦賠付率低等問題
10月13日,中國銀保監會印發了《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辦法在廣泛開展調研找準意外險市場癥結的基礎上,結合意外險市場清理整頓和專項檢查工作,聚焦賠付率低、費率浮動范圍大、傭金畸高、銷售行為不規范等突出問題,深挖問題根源,從制度上有針對性地治理。為確保意外險市場平穩運行,《辦法》從202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并對辦法發布前已經審批或備案的意外險產品,給予一定的過渡期。
《辦法》堅持問題導向,聚焦賠付率低、傭金畸高、銷售行為不規范等突出問題,深挖根源,從制度上有針對性地治理,全面規范意外險業務發展,涵蓋產品精算、條款費率、銷售管理、信息披露等。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是完善費率市場化形成機制。建立意外險產品回溯及費率調節機制,將產品費率與賠付率等指標掛鉤,逐步淘汰賠付率過低、定價明顯不合理的產品。二是強化信息披露力度。按照先個險后團險、先試點后全面的原則,分步披露意外險經營數據、合作機構、賠付率以及典型案例等相關信息,逐步擴展險種范圍。三是引導降低意外險傭金費用水平。要求各保險公司報備傭金費用率上限,引導保險公司合理支付傭金費用,更好地讓利于消費者。四是制定銷售行為負面清單。綜合意外險市場存在的不規范問題,列明九類禁止性行為,包括捆綁銷售、強制搭售等。
《辦法》有助于進一步完善意外險費率市場化形成機制,規范意外險市場秩序,促進意外險市場長期健康發展。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抓好《辦法》的貫徹落實,同步推進意外險標準化建設、建立反保險欺詐機制等舉措,深化意外險改革,更好保障消費者權益。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答記者問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印發了《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為深化保險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更好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意外險高質量發展,2020年我會印發了《關于加快推進意外險改革的意見》(銀保監辦發〔2020〕4號),提出2020年及2021年的13項改革任務。根據文件安排,我會實施了一系列改革舉措,包括啟動意外險經驗發生率表編制、組織開展意外險市場清理整頓、推進意外險標準化建設、建立反保險欺詐機制等。
在統籌推進以上各項改革工作的同時,我會堅持制度治本,聚焦意外險清理整頓發現的突出問題,出臺適用產壽險公司、全面規范意外險業務發展的監管辦法,從根源上整治意外險市場亂象。
二、《辦法》制定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一)統一監管規則。全面梳理現行意外險市場行為監管政策,重點解決產壽險公司意外險監管規則不一致問題,形成產壽險公司一致適用的監管制度,規范意外險業務發展。
(二)全面從嚴監管。整合《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經營標準》等相關監管要求,補充完善有關規定,形成涵蓋產品精算、條款費率、銷售管理、信息披露等多方面的系統性意外險監管制度。
(三)堅持問題導向。在廣泛開展調研找準意外險市場癥結的基礎上,結合意外險市場清理整頓和專項檢查工作,聚焦賠付率低、費率浮動范圍大、傭金畸高、銷售行為不規范等突出問題,深挖問題根源,從制度上有針對性地治理。
(四)強化監督問責。明確保險公司經營意外險業務存在規定情形的,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有關規定,采取有關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辦法》分六個部分,共三十二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建立與賠付情況掛鉤的產品定價調節機制,完善意外險費率市場化形成機制。通過完善精算制度、建立定價回溯與調整機制、規范費率浮動等,進一步保護消費者權益。一是強化意外險精算監管。完善意外險精算規定,明確意外險業務相關報告責任準備金、產品定價、現金價值計算等相關要求,對航意險等特殊險種,計提業務相關報告責任準備金要求采用更加審慎的方法。二是建立與賠付情況掛鉤的費率調節機制。借鑒發達保險市場意外險監管經驗,設定最低賠付率要求,對連續三年保費收入超過500萬元且平均賠付率低于50%的短期意外險產品,要求保險公司及時調整費率,推動保險公司轉變經營模式,保護消費者權益。三是完善意外險定價回溯制度。建立意外險價格定期回溯制度,要求保險公司每年對產品定價進行回溯,對精算假設與實際情況偏差過大的產品,應對出現偏差的原因進行解釋說明,并提出整改措施。四是規范費率浮動行為。要求保險公司明確意外險費率浮動上下限、浮動依據等,強化對風險的量化分析,實現保險費率同被保險人風險的有效匹配,防止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按產品披露意外險相關信息,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力度。對年度保費收入超過500萬元的意外險產品,要求保險公司按產品披露保費收入、賠款金額、綜合賠付率等相關信息,加大對意外險經營的外部監督。按照先個險后團險、先試點后全面的原則分階段披露,分步推進意外險經營數據、合作機構、賠付率以及典型案例等相關信息披露,逐步擴展險種范圍,細化數據維度。2023年首先披露個人意外險經營情況,以及按產品披露航空意外險、借款人意外險、旅行意外險、交通工具意外險等試點險種經營數據;2024年按產品披露所有年度保費收入超過500萬元的個人意外險產品的經營數據以及團體意外險經營情況。
(三)引導降低意外險傭金費用水平,進一步規范意外險市場秩序。針對以往部分意外險傭金畸高等亂象問題,要求各保險公司報備傭金費用率上限,對實際支付傭金費用率超出報備傭金費用率的公司,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引導保險公司合理支付傭金費用,降低產品價格,更好地讓利于消費者。
(四)明確意外險經營管理的“負面清單”,強化監管問責力度。綜合意外險市場銷售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問題,列明九類禁止性行為,包括強制搭售、捆綁銷售等。與此同時,對負面清單中的行為,強化監管問責。
四、《辦法》的出臺對市場有什么影響?
為確保意外險市場平穩運行,《辦法》從202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并對辦法發布前已經審批或備案的意外險產品,給予一定的過渡期。
中長期看,《辦法》有助于進一步完善意外險費率市場化形成機制,規范意外險市場秩序,促進意外險市場長期健康發展。具體來看,對市場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產品費率更加科學。與賠付情況掛鉤的費率調節機制的建立,將逐步淘汰賠付率過低、定價明顯不合理的產品,使意外險價格充分反映歷史數據、行業經驗和市場供求關系。二是傭金費用率更加合理。意外險賠付率等經營信息分階段的公開披露和傭金費用率備案制度的實施,有助于推動保險公司合理支付傭金費用,更好保障消費者權益。三是市場秩序進一步規范。通過銷售行為“負面清單”以及強化監督問責,搭售和捆綁銷售、銷售誤導等突出問題將得到有效遏制,意外險市場秩序得到進一步整頓和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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