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旅行與萬豪新設合營企業案違反反壟斷法,分別被罰50萬元
中華網財經訊,11月2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43起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其中,阿里旅行控股有限公司與萬豪國際控股公司新設合營企業案違反反壟斷法,分別被罰50萬元。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罰〔2021〕106號
當事人:阿里旅行控股有限公司
住 所:開曼群島大開曼島郵政信箱847號One Capital Place四樓
當事人:萬豪國際控股公司
住 所:盧森堡貝爾特朗日33 rue du Puits Romain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本機關于2021年8月12日對阿里旅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旅行)與萬豪國際控股公司(以下簡稱萬豪國際控股)新設合營企業涉嫌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該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本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阿里旅行、萬豪國際控股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阿里旅行、萬豪國際控股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一、基本情況
(一)交易方。
合營方一:阿里旅行。2016年在開曼群島注冊成立,最終控制人為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阿里主營業務包括網絡零售平臺服務、零售及批發商業、物流服務、生活服務、云計算、數字媒體及娛樂、創新業務等,2016年全球營業額為(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
合營方二:萬豪國際控股。2008年在盧森堡注冊成立,最終控制人為萬豪國際集團(以下簡稱萬豪)。萬豪主要從事酒店經營等業務。2016年全球營業額為(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
(二)交易概況。
該交易系設立合營企業。2017年7月18日,為與阿里旅行合資經營之目的,萬豪國際控股注冊成立全資子公司Travel Ease International(以下簡稱目標公司或合營企業)。2017年8月1日,交易各方簽署協議,阿里旅行與萬豪國際控股分別持有合營企業的(略)%、(略)%股權,實施共同控制,同日集中實施完成。合營企業主要業務是在阿里旅行平臺上運營和管理萬豪酒店門店。
二、違法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并;(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阿里旅行、萬豪國際控股共同控制合營企業,屬于《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阿里2016年全球營業額為(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萬豪國際控股2016年全球營業額為(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達到《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于應當申報的情形。
《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2017年8月1日,集中實施完成,在此之前未依法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本機關就阿里旅行、萬豪國際控股新設合營企業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三、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根據上述規定,基于上述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本機關決定分別給予阿里旅行、萬豪國際控股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繳款碼到15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民生、廣發、浙商)任一銀行網點、網上銀行繳納罰款。繳款碼:阿里旅行0000002102114957、萬豪國際控股0000002102114965。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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