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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毅達虛假陳述股民索賠案示范案件已正式開庭

2021年12月27日,中毅達(600610,900906)投資者起訴上市公司中毅達證券虛假陳述索賠案件在上海金融法院正式開庭審理,原被告雙方代理人出席了庭審。

據了解,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在虛假陳述揭露日、虛假陳述行為與投資者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問題上存在爭議。此次開庭的是被法院選作示范判決的案件,后續同類案件或將參照此次案件判決思路處理,在此次正式開庭之前相關案件已在上海金融法院多次證據交換開庭。

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峰律師代理原告投資者參加了27日的庭審,其介紹,此次中毅達投資者提起的索賠是根據上海證監局2020年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2020]1號)進行的,并非2018年處罰的繼續,2018年上海證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引發的投資者索賠案時效已過,但2020年處罰引發的投資者索賠案尚在時效之內,并且還有超過一年的時間。

此前中毅達于2020年3月3日公告收到上海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經證監會查明,中毅達存在違法事實首先是中毅達未及時披露實際控制人變更事項,證監會認為中毅達未及時披露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變更事項。

此外,證監會還認為中毅達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虛假記載關聯方事項,相關資金往來達到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10.2.4“上市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關聯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的標準,屬于應當及時披露的關聯交易事項,但中毅達未及時披露。

許峰律師認為,根據上述處罰結論,結合該案目前實際情況,兩個違法行為對應不同的索賠時間條件,在2016年4月16日到2017年6月20日之間買入中毅達A\B股股票,并且在2017年6月20日之后賣出或持有股票,以及在2017年8月1日到2018年3月23日之間買入中毅達A\B股股票,并在2018年3月23日之后賣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資者,可發起索賠,最終的獲賠條件法院會通過示范判決的形式確認。

據了解,在27日的庭審中,除了原被告雙方出席庭審針對爭議焦點發表意見外,法院還委托了第三方機構對相關數據進行核算,第三方機構也派員出庭對相關計算等問題作出說明。

股民提起索賠訴訟同期,中毅達公告顯示,其擬通過發行A股股份方式購買甕福(集團)有限責任公司100%股權并募集配套資金,本次交易預計構成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中規定的重組上市。

2021年11月19日,中毅達公司召開2021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上海中毅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等與上述交易相關的議案,交易方案獲得股東大會批準。2021年11月22日,公司向證監會提交了該次交易的申請材料。

資料顯示,在上述2021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上還通過了中毅達變更注冊地址和公司名稱等問題的議案。此前中毅達曾公告,擬將公司名稱由上海中毅達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中毅達股份有限公司,擬將注冊地址(住所)遷至“貴州省福泉市馬場坪甕福工業園辦公樓201室”,公司證券簡稱“中毅達”、“中毅達B”及證券代碼“600610”、“900906”保持不變。

許峰律師介紹,中毅達公司名稱以及注冊地址的變更對投資者索賠沒有實質性影響,2022年元旦后,其律師團隊將繼續向法院提交中毅達投資者起訴材料立案。

關鍵詞: 中毅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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