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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農商行一經理受賄250萬判5年

為他人居間介紹貸款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合計近300萬元感謝費,成都農商銀行兩員工王欣、張艷日前因受賄罪受到法律嚴厲制裁,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及判二緩三。

據和訊網了解,王欣,男,1978年出生,于2016年7月任成都農商銀行營業部公司業務二部經理,主持部門日常工作,負責存款、貸款、中間業務等各項業務的營銷、指導、協調和管理工作等。

而張艷(女,1987生,研究生文化)的直接上級為王欣,其于2015年5月被聘任為成都農商銀行營業部公司業務部客戶經理,負責收集客戶資料、分析客戶經營能力和風險因素,制定申貸方案,撰寫調查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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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0日,也就是在王欣剛剛擔任成都農商銀行營業部公司業務二部經理期間,張某1以“道博商務服務有限公司”名義與江安縣開源水務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商務咨詢協議》,該協議約定:綿陽商務公司為江安縣水投公司提供1.8億元的商務咨詢計劃,咨詢費為450萬元,水投公司引資成功當日支付。

事后,經張某1居間介紹,同年7月26日,江安縣水投公司與成都農商銀行簽訂借款2億元的《固定資產借款合同》。成都農商銀行于同年8月3日、9月26日分兩次共計借款2億元給江安縣水投公司。江安縣水投公司于同年8月5日按約支付張某1咨詢費450萬元。

行賄人張某1的證言稱,“在貸款辦理過程中的一天,他同王某一起喝茶時,王欣先給王某打電話,隨后又打電話給他,并在電話中明確提出450萬元居間介紹費中要250萬元,王欣拿去具體怎樣處理他不管。他想到王欣是成都農商銀行營業部業務二部的負責人,放款需要王欣簽字同意,他與王某商量認為,如果不拿錢,貸款很有可能就放不出來,就答應拿給王欣250萬元”。

而成都農商銀行向江安縣水投公司放貸后的不久,張某1為感謝王欣、張艷在辦理借款業務過程中的幫助,張某1送給王欣好處費250萬元,而王欣獲款后,將其中14.5萬元以轉賬方式分給被告人張艷。

王欣供述,事后,“余下的錢,用50萬元買了一輛雷克薩斯RX200T,用89萬元在天府新區麓湖生態城購房付首付,余下的生活用了一些,還信用卡用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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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艷在收到14.5萬元的“獎勵”之后,她將14.5萬元用于日常生活開支,嘗到甜頭的她膽子和胃口也逐漸變大。

在“成功辦成”上述業務之后,2016年12月13日,張某1又以成都匯誠信通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名義與江安縣水投公司簽訂《財務咨詢服務合同》,約定:江安縣水投公司委托成都信通公司向成都農商銀行聯系和協調3億元借款,用于補充流動資金使用。

而江安縣水投公司根據工程進度和銀行貸款方案,分兩次支付成都信通公司財務咨詢費500萬元。在銀行第一筆貸款資金到位后,30日內一次性支付咨詢費330萬元,第二筆銀行資金到位后30日內支付財務咨詢費170萬元。

張某1供述,其后來在與張艷接觸過程中,得知王欣在第二期放款業務中作用不大,張艷說其能放款,而且也考慮到第一期王欣要錢比較多,而且這次提出扣除稅費后要35%,故決定第二期江安縣水投公司的3億元貸款業務與張艷合作。

不久后的一天,張某1與張艷約好在成都益州大道和天府一街交界處見面,并告訴張艷第二期放款居間費是500萬元,其中包含稅費50萬元,實際可控居間費450萬元,其中225萬用于感謝江安有關人員,余下的他分125萬元,張艷分100萬元。

事后,經張某1居間介紹,2017年2月3日,江安縣水投公司與成都農商銀行宜賓分行簽訂3億元《固定資產借款合同》。成都農商銀行于同年3月9日借款3億元給江安縣水投公司。江安縣水投公司按約扣除50萬保險費后,分別于同年3月22日、4月20日將余下的咨詢費450萬元支付給張某1。

不過,張某1收到上述咨詢費后,用母親廖某名字的招商銀行卡里只取出30萬元(100元面值,共三捆),用藍色防水公文袋裝好,在成都市高新區益州大道中段某小區外面送給被告人張艷。而后來,張艷用這筆錢把還清了車貸的錢。

法網恢恢兩人犯受賄罪 王欣判刑5年張艷判2緩3

法院認為,王欣、張艷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其中被告人王欣受賄250萬元,屬數額巨大;被告人張艷受賄44.5萬元,屬數額較大。

雖然王欣的辯護人提出,王欣案發后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的辯護意見,法院也予以采納。但王欣受賄金額已達250萬元,法定刑為五年以上,辯護人提出對王欣適用緩刑,于法無據,法院并不予采納。而張艷的辯護人提出,張艷系坦白,案發后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納。

法院最終判決王欣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張艷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被告人王欣、張艷已退出的贓款共計230萬元予以沒收。同時繼續追繳王欣的違法所得50萬元,上繳國庫。

關鍵詞: 成都 商行 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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