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套路貸”:放貸是幌子,套財是目的
近年來,全國出現“套路貸”的民間非法放貸新形式,出借人以借款為名行非法占有財富之實。此類犯罪通常是團伙作案,擅長偽造證據,對百姓的財產安全造成極大損害。法官建議,貸款應找合規機構,不能貪圖“套路貸”放貸人攬客時聲稱的“低門檻”,否則可能引發慘重損失。
高息、無牌、緊盯房產
本來只想借60萬元用于生意周轉,最終卻借了200萬元,還抵押了房產。這是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套路貸”案件。
陸某2016年起向戴某陸續借款60萬元,年化利率100%。到2017年3月,應還款金額翻了一倍,但陸某無力還清。于是,戴某要求其提供房產作為擔保繼續借錢,借款200萬元。當陸某實在無法還款時,戴某要求法院強制執行收回其房產,套取房產之意圖窮匕見。無奈之下,陸某將戴某告上法庭。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法官厲莉近年來審理多起此類案件,她表示,“套路貸”作案有以下特點:
首先,“惡人先告狀”。既有借款人發現自己被“坑”后狀告出借人的,也有違規放貸團伙狀告借款人借錢不還的。“惡人先告狀”現象時有發生。“套路貸”團伙通常將各類糾紛分散到多個法院訴訟,以防“套路”被識破。
其次,沒有牌照,高息放貸。100%左右的年化貸款利率并不罕見,放貸者均無小貸牌照,游離于監管之外。
第三,以套取財產為目的,盯緊借款人房產。許多案件中,放貸人都會以各種理由引誘或要求本來無須抵押房產的借款人抵押房產,以便套取房產。
第四,團伙作案。此類案件往往是由少數真實出借人幕后操盤,雇傭一批人作為銷售人員,散布貸款信息,以銷售員名義出借資金。
房山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資金來源也是“眾籌”的——“老板”在微信群發布借款任務,10萬元的借款需求被拆分成10個5000元和5個1萬元,群中成員自發認領后,再將認領金額轉到“老板”賬戶,由涉案團體進行操作。
“套路貸”行為人連環造假
厲莉介紹,此類案件審理過程極為復雜,“套路貸”行為人往往作案手段高超、連環造假。
首先,合同上的出借人并非真實資金出借人。厲莉告訴記者,最初法院懷疑這一點,但并無證據。直到一次審理案件時,名義資金出借人承認自己只是普通職員,背后老板另有其人。
其次,實際借款金額和貸款利率成“懸案”,原告被告各執一詞。厲莉告訴記者,簽署“套路貸”借貸合同時,借款人處于弱勢地位,因此雙方簽訂的是“不平等條約”,甚至有的資金出借人讓借款人簽署“空白合同”,即在一張白紙上簽字,資金出借人在合同上寫任意內容,常常夸大借款金額和利息。
第三,銀行流水造假。在戴某試圖套取陸某房產的案件中,兩人簽訂了200萬元的借款合同,法院發現,戴某將錢分6次轉入陸某賬戶,此后,這筆錢又全部轉到其他銀行卡上。表面上看,陸某得到了借款,之后又把借款轉走作為他用。然而,實際上,陸某得到錢后,又把錢原原本本轉給了戴某,相當于沒有借到錢,銀行流水實質上是在制造假象。
法官建議增設“非法放貸罪”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雖然“套路貸”對金融穩定造成威脅,但是在現有法律體系下,難以有效懲處非法放貸者。
厲莉表示,對于放貸環節中存在的某些情形能否認定為犯罪行為,目前并沒有詳細法規加以明確。有業內人士認為非法放貸可以被判非法經營罪,而根據刑法第225條列出的4條對于非法經營罪的認定情形,非法放貸不屬于前三條的任何一種,只能歸類于第四條“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但這一定義也比較模糊,業內長期以來對非法放貸是否屬非法經營罪存在爭議。
作為全國人大代表,厲莉在今年兩會期間建議增設“非法放貸罪”,置于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中的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下。
據了解,目前德國、韓國、日本等多個國家均通過刑事手段對民間資本放貸獲利過程中的不規范行為予以打擊制裁。北京通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洪積表示,目前對非法放貸者的行為定罪不容易,立法難度較大,可以考慮先出臺相關司法解釋,給予相應懲罰。
提防低門檻貸款,受害人應及時報案
“您好,您需要貸款嗎?”日常生活中,不少人都接到過類似的放貸推銷電話。在小區的墻面上、公交站牌上,也經常貼著貸款廣告。不少放貸者甚至還會通過各種渠道請求添加微信好友。實際上,這背后都潛藏著“套路貸”風險。
“不要被低門檻的貸款所誘惑,雖然表面上說不需要抵押、即時放款,但背后都是陷阱。”厲莉說。她建議,如果要貸款,一定要找有金融牌照、合法經營的機構。
同時,厲莉提醒,借款人簽訂貸款合同時,要有法律意識,注意每一個條款,拒絕簽訂沒有詳細信貸信息的“空白合同”、以防對方夸大借款金額和利息。同時,借款人自己也要持有一份合同。如果對方表明不愿意給,那么背后就很可能有“貓膩”。
“‘套路貸’行為人往往最初會花言巧語引人上鉤,引誘借款人抵押房產時,嘴上卻說是‘走形式’、‘不會真正要你的房’。這些話都不能輕信。”厲莉說。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王巖還提醒,即便是找到了有牌照的小貸公司借錢,在借貸合同上,出借資金的一方必須是公司,而不能是小貸公司的某個員工,以免落入陷阱。否則,一旦出問題,公司一般會聲稱是員工私人行為,與公司無關。
厲莉提醒,受害人一定要具有法律意識,遇到“套路貸”行為人的催債時,應第一時間報案。已經超額支付利息和費用的受害人,可以要求非法放貸者返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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