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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項非稅收入項目 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公告稱,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的有關要求,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石油特別收益金等11項非稅收入項目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

公告明確,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財政部駐地方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負責征收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峽水庫庫區基金、跨省際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三峽電站水資源費、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核事故應急準備專項收入,以及國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別收益金,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征收范圍、對象、標準及收入分成等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公告表示,稅務部門按照屬地原則征收劃轉的非稅收入,具體征收機關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則確定。三峽電站水資源費的中央分成和湖北省分成部分,由繳費人向湖北省稅務部門申報繳納;重慶市分成部分,由繳費人向重慶市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繳費人采用自行申報方式辦理非稅收入申報繳納等有關事項。相關電網企業按照現行規定進行代征,并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符合非稅收入減免政策的,繳費人自行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由繳費人留存備查,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各項非稅收入繳納期限按現行規定執行,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最后一日,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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