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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表決通過

全國首部綠色金融領域法規——《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近日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并擬于明年3月1日起實施。條例要求從2022年起,在深注冊的金融行業上市公司須強制性披露環境信息。

綠色金融是指為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集約高效利用等活動所提供的金融服務。近年來,深圳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呈現出穩健發展態勢。截至去年底,全市綠色信貸余額超1500億元。

此次立法建立了綠色金融制度體系,并要求我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制定綠色金融地方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綠色金融標準規劃,確定綠色金融標準目錄,推動國內和國際標準互認。

條例還創新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在綠色信貸方面,要求創新綠色供應鏈、綠色建筑、個人綠色消費等綠色信貸品種;在綠色保險產品方面,鼓勵開展環境污染責任險、綠色建筑質量險等綠色保險業務。鼓勵發展與個人生活和消費相關的綠色金融產品,支持金融機構開展環境權益抵押和質押融資業務,鼓勵金融機構參與粵港澳大灣區碳交易市場跨境交易業務。

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

環境污染事故具有影響范圍廣和損失數額巨大的特點,單個企業很難承受。條例要求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將從事涉及重金屬、危險廢物、有毒有害物質等高環境風險的企業納入應當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范圍。同時,規定國家銀行保險監管部門駐深機構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產品和服務監管機制,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

據介紹,通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可以將單個企業的風險轉移給眾多的投保企業,分散經營風險,既能使企業可以迅速恢復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也能夠更好地維護被侵害者權益,讓其及時得到賠償。

條例還創設了綠色投資評估制度,要求金融機構對投資項目開展投資前評估和投資后管理。同時,根據“盡職免責”原則,對于已按規定開展綠色投資評估的金融機構,其貸款或者股權投資的項目發生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不予處罰;對于未按規定開展綠色投資評估的金融機構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強制披露環境信息防止“洗綠”

綠色金融行業有一個專有名詞——“洗綠”,是指為了騙取綠色資金而謊稱或者偽造綠色經濟活動的嚴重違規行為。要防止“洗綠”,就要強化環境信息披露。

條例借鑒綠色金融前沿研究成果,加強環境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設。要求在深圳市注冊的金融行業上市公司、綠色金融債券發行人、享受綠色金融優惠政策的金融機構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類別披露環境信息;總部或者分支機構在深資產規模500億元以上的銀行,資產管理規模100億元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等應當自2023年1月1日起披露環境信息。未按照要求披露環境信息的且拒不改正,或者虛構、捏造數據或者信息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記者 李舒瑜)

關鍵詞: 綠色金融 金融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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