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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將于3月1日起實施

《江西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3月1日起實施。監管誰?如何監管?8日,江西省金融監管局局長韋秀長在新聞發布會上對《條例》進行解讀。

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將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重點圍繞明確監管職責及監管范圍、規范地方金融組織經營行為、強化地方金融監管手段、強化區域金融風險處置、地方金融發展與服務等方面進行細化規定。

統計數據顯示,2020年全省金融業增加值1808.6億元,占GDP比重7.04%,金融業稅收278.78億元,占稅收總收入比重8.6%,金融業已經成為江西省重要支柱產業之一。

“個別地方金融業態監管規則尚屬空白,地方金融監管執法主體身份不明確,執法依據不足,執法手段缺乏。”韋秀長表示,《條例》的頒布實施,賦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職能,明確執法依據,強化監管手段,有利于規范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履職。

根據《條例》,監管對象為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區域股權市場和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授權省人民政府監督管理的從事相關金融業務的其他組織。

《條例》明確,監督檢查可以采取現場檢查或者非現場監督管理方式。其中,現場檢查可以采取詢問相關工作人員、查閱或者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及資料、檢查業務信息管理系統等方式;非現場檢查可以利用大數據等現代金融科技手段,對地方金融組織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分析、評價和監管。

此外,對一般違法違規行為,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示風險提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地方金融組織相關人員作說明等監管措施。

“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韋秀長表示,下一步,將積極加強與相關部門協作,全力做好《條例》貫徹實施各項工作,廣泛開展學宣傳,制定出臺配套制度,全力抓好貫徹實施。(張瑩)

關鍵詞: 地方金融 監督管理 金融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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