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制定《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辦法(試行)》
記者18日從銀保監會了解到,為提高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聲譽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和市場信心,銀保監會制定了《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辦法(試行)》,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聲譽風險是指由銀行保險機構行為、從業人員行為或外部事件等,導致利益相關方、社會公眾、媒體等對銀行保險機構形成負面評價,從而損害其品牌價值,不利其正常經營,甚至影響到市場穩定和社會穩定的風險。聲譽事件是指引發銀行保險機構聲譽明顯受損的相關行為或活動。
《辦法》明確,銀行保險機構存在以下聲譽風險問題:
(一)聲譽風險管理制度缺失或極度不完善,忽視聲譽風險管理;
(二)未落實各項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聲譽風險管理機制運行不暢;
(三)聲譽事件造成機構和行業重大損失、市場大幅波動;
(四)聲譽事件引發系統性風險、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穩定或造成其他重大后果。
對于上述情形,監管部門可以采取監督管理談話、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機構紀律處分等監管措施,并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
《辦法》還首次明確了聲譽風險管理“前瞻性、匹配性、全覆蓋、有效性”四項重要原則。要求行業機構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強化公司治理在聲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旨在通過建立健全中國特色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體系,為推動銀行保險機構完善聲譽風險管理、加強公司治理、實現科學穩健發展、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提供堅強保證。《辦法》還要求機構將聲譽事件的防范處置情況納入考核范圍,對引發聲譽事件或預防及處置不當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相關人員和聲譽風險管理部門、其他職能部門、分支機構等應依法依規進行問責追責。
為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辦法》還要求銀行保險機構主動接受社會輿論監督,及時準確公開信息。銀行保險機構應建立與投訴、舉報、調解、訴訟等聯動的聲譽風險防范機制,及時回應和解決消費者合理訴求,這將有利于促進機構進一步重視消費者訴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總臺央視記者 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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