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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印發《手機銀行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試點辦法》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央行日聯合印發《手機銀行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試點辦法》(下稱《辦法》)。《辦法》指出,投資者通過手機銀行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試點相關業務時,試點成員不得向投資者收費。

據介紹,為規范手機銀行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試點工作(以下稱試點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稱人民銀行)負責組織試點工作。

《辦法》明確,符合以下條件的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可向財政部、人民銀行申請報名參加試點工作:

(一)開展個人手機銀行業務5年以上;

(二)報名前一年1月1日至報名日在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中未發生影響國債信譽的違規事件;

(三)報名前一年1月1日至報名日個人手機銀行業務沒有重大安全事故記錄。

《辦法》指出,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根據試點工作需要,結合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以往儲蓄國債工作情況、手機銀行業務開展情況、客戶結構、規模、地域等因素,按照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四類,分別選擇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參與試點。

《辦法》要求,試點成員用于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銷售等業務的信息系統,應滿足監管部門關于手機銀行系統和APP安全的政策規范、監管要求和技術標準。投資者用于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手機銀行相關業務使用的人民結算賬戶的手機銀行功能,須通過柜面渠道開通。試點成員在辦理投資者個人國債賬戶開立、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業務時,應為投資者提供風險級別不低于轉賬業務的信息確認方式,如USBKEY、密碼器、手機短信動態密碼、生物識別等,具體信息確認方式由投資者自行選擇。

《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其他未盡事宜,按照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有關制度規定執行。

關鍵詞: 手機銀行 銷售儲蓄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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