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對系統重要性銀行設立附加監管指標,僅19家銀行入選
10月15日,央行、銀保監會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試行)》(以下簡稱《附加監管規定》),并公布了19家入選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附加監管規定》按照組別設置了附加資本、附加杠桿率指標。同時,還明確了系統重要性銀行恢復與處置計劃的相關要求。在分析人士看來,建立和完善系統重要性銀行管理制度框架是強化宏觀審慎管理、防范系統重要性銀行“大而不能倒”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有助于推動系統重要性銀行穩健經營、健康發展。
分組設立附加監管指標
《附加監管規定》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更高的資本和杠桿率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在滿足最低資本要求、儲備資本和逆周期資本要求基礎上,還應滿足一定的附加資本和附加杠桿率要求,均由核心一級資本滿足。
按照《附加監管規定》規定,系統重要性銀行分為五組,第一組到第五組的銀行依次適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資本要求;而附加杠桿率則是附加資本的50%,分別為0.125%、0.25%、0.375%、0.5%和0.75%。
在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看來,《附加監管規定》一方面對系統重要性銀行都建立了追加資本監管的框架,另一方面又對不同組別的銀行設置了差異化的附加資本監管要求。理論上組別越高的銀行,系統重要性越高、規模會越大,意味著銀行如果想繼續擴張規模,那么系統重要性的組別就會提升,面臨的資本約束會越強,當受到邊際資本遞增的約束時銀行就會重新審視其發展規模,從簡單的規模擴張轉向規模穩定、高質量的發展。從而為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創造更好的監管條件。
而根據公布的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目前僅有19家銀行入選,包括6家國有商業銀行、9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和4家城市商業銀行。據了解,入選銀行依據的是去年12月頒布的《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評估辦法》),《評估辦法》按照參評銀行的規模、關聯度、可替代性和復雜性等一級指標對參評銀行系統重要性進行評估,將得分達到100分的銀行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初始名單。
按系統重要性得分從低到高,平安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廣發銀行、寧波銀行、上海銀行、江蘇銀行、北京銀行進入第一組;第二組包括浦發銀行、中信銀行、民生銀行、郵儲銀行;第三組為交通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進入第四組;第五組則暫無銀行進入。
實施《附加監管規定》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有什么影響?央行、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根據《附加監管規定》,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附加資本要求在0.25%到1%之間,監管力度符合市場預期。入選的系統重要性銀行均滿足附加資本要求,無需立即補充資本,不會影響信貸供給能力。同時,《附加監管規定》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建立資本內在約束機制,提高資本內生積累能力,切實發揮資本對業務發展的指導和約束作用。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廣州數字金融創新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認為,由于當前這19家銀行都符合監管要求,預計不會造成明顯影響,當然其業務監管加強,可能會影響其長期業績表現,但減少了這些銀行的經營風險,讓資產運營更加穩健,對于資本市場來說,銀行資產質量是投資人聚焦的關鍵,故而影響不大。
明確恢復與處置計劃要求
除分組設立附加監管指標外,《附加監管規定》還明確了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恢復與處置計劃要求,規定系統重要性銀行要制定集團層面的恢復計劃和處置計劃建議并定時更新上交審查。
具體來看,《附加監管規定》首次進入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的銀行,應當根據自身經營特點、風險和管理狀況,按照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的要求,制定集團層面的恢復計劃和處置計劃建議,并于下一年度8月31日前提交危機管理小組審查。系統重要性銀行每年更新恢復計劃、每兩年更新處置計劃建議并于更新年度8月31日前報送危機管理小組,并且在內外部經營環境、風險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時,按照央行、銀保監會要求進行更新。危機管理小組應自收到恢復計劃和處置計劃建議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書面意見。恢復計劃和處置計劃建議未獲認可的,系統重要性銀行應按照要求在危機管理小組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整改并重新報送。危機管理小組應根據處置計劃建議,按照處置的法定權限和分工,綜合考慮處置資源配置等因素,形成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處置計劃。
央行、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提到,不同組別系統重要性銀行在恢復與處置計劃、信息報送與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是相同的。后續,央行、銀保監會將結合監測分析和壓力測試情況,基于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判斷,完善監管指標設計,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差異化的要求,推動系統重要性銀行保持充足的損失吸收能力。
而今年6月銀保監會也曾發布《銀行保險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實施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明確表內外資產達到3000億元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應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在盤和林看來,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附加監管規定》和《暫行辦法》之間基本匹配對應,銀行以《暫行辦法》規則框架下制定恢復計劃和處置計劃,而《附加監管規定》強調了銀行需要提供恢復計劃和處置計劃。
推動銀行審慎經營
《附加監管規定》明確,系統重要性銀行應每年通過官方網站或年度報告披露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大額風險暴露等監管指標情況,并說明附加監管要求滿足情況。披露時間不得晚于每年4月30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應當至少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向央行、銀保監會申請延遲披露。
央行、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制定并實施《附加監管規定》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賦予人民銀行統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職責、加強宏觀審慎管理的重要基礎性工作。2018年11月,央行、銀保監會和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明確了我國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估識別、附加監管和恢復處置的總體政策框架。2020年12月,央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明確了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認定的基本規則。因此,為做好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工作,須盡快出臺《附加監管規定》,為實施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提供指導和依據。
對于《附加監管規定》發布的意義,某商業銀行資深宏觀研究員表示,建立和完善系統性重要銀行管理制度框架是強化宏觀審慎管理、防范系統重要性銀行“大而不能倒”風險的重要舉措、維護金融穩定的重點舉措,同時也有助于推動系統重要性銀行穩健經營、健康發展。
曾剛分析認為,次貸危機之后,全球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趨勢就是加強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我國系統重要性的銀行監管架構借鑒了國際監管的一些發展趨勢、動向和成果。他指出,強化對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監管,可以有效避免或降低大型金融機構過度擴張規模、過度承擔風險等取向,有助于推動銀行長期、可持續、理性地發展。從國家層面上,整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金融風險也由此可以得到更好的防范。
“從長遠看,位于第四組的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屬于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還要面臨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TLAC達標要求,預計監管部門后續還會出臺相應的制度安排。”曾剛進一步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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