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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未報建的房屋能起訴確權嗎?


(資料圖)

張靜律師解答:不能。如下面這個案件,原告起訴要求確認自己享有一半房屋所有權,法院最終以房屋已拆除重建未報建,涉嫌違建為由駁回起訴。

判決書節(jié)選: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根據(jù)穗房證字第××號《房屋所有權證》記載,涉案房屋原為混合、磚木結構2-1/5層。原審中,肖某主張原舊房已于2017年被整棟拆除重建為現(xiàn)有的框架結構樓房,并提供了原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海珠區(qū)分局出具的《危險房屋限期治理通知書》予以證明。經(jīng)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現(xiàn)場勘察,紡織公司不確認涉案房屋存在拆除重建的事實,但未在限期內(nèi)提出鑒定申請,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認定涉案房屋為2017年拆除原舊房后重建的房屋,依據(jù)充分。鑒于沒有證據(jù)顯示房屋拆除重建已經(jīng)辦理合法報建手續(xù),涉案房屋的合法性審查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范圍,故本院裁定駁回紡織公司的起訴。雙方當事人可在有權行政機關對涉案房屋的合法性作出審查認定后,再就相關的民事權益爭議申請人民法院調(diào)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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