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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試行規范施行

4月12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印發《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試行規范提出,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據本規范制定實施細則,具體組織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工作。該規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測試方案包括測試路段、測試時間、測試項目、測試規程、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在測試通知書應當注明測試主體、車輛識別代號、測試駕駛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測試時間、測試路段等信息。其中,測試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

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辛國斌表示,道路測試是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技術研發和應用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為使車輛在各種道路交通狀況和使用場景下都能夠安全、可靠、高效的運行,自動駕駛功能需要進行大量的測試驗證,經歷復雜的演進過程。智能網聯汽車在正式推向市場之前,必須要在真實交通環境中進行充分的測試,全面驗證自動駕駛功能,實現與道路、設施及其他交通參與者的協調。”

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辛國斌表示,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首先解決的就是安全問題,智能網聯車道路測試是非常復雜的,參與主體很多,存在一定風險。除了政府出臺相關政策規范,眾多參與主體都高度重視安全問題。

外資企業只要符合管理規范和地方政府的實施細則,都可以提出申請。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測試主體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

在智能網聯車測試期間如何保證安全,出現交通事故后如何處理的問題,試行規范中也有所體現。測試主體、駕駛人都應該遵守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測試駕駛人必須始終監控車輛運營狀況,監測周圍運行環境,隨時能夠接管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按照現行道路安全法律法規,接受處理,和普通汽車的交通違法處罰沒有區別。要求駕駛人、測試主體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刑事責任。

在試行規范規定中,按照自動駕駛的程度劃分為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有條件自動駕駛是指系統完成所有駕駛操作,根據系統請求,駕駛人需要提供適當的干預;高度自動駕駛是指系統完成所有駕駛操作,特定環境下系統會向駕駛人提出響應請求,駕駛人可以對系統請求不進行響應;完全自動駕駛是指系統可以完成駕駛人能夠完成的所有道路環境下的操作,不需要駕駛人介入。

辛國斌指出,我國如果不抓緊制定配套管理規范,將會制約智能網聯汽車發展。此前,北京、上海先行發布了地方智能網聯車管理規范,北京市確定33條、共計105公里開放測試道路,已發放首批試驗用臨時號牌。上海劃定第一階段5.6公里開放測試道路,并發放第一批測試號牌。上海、重慶、北京-河北、浙江等地已建設智能網聯汽車測試示范區,推動半封閉、開放道路的測試驗證。

據悉,美國、日本、德國都出臺道路測試管理規范。美國聯邦政府相繼發布《自動駕駛汽車政策指南》、《自動駕駛系統2.0:安全愿景》等政策文件,眾議院也已通過《自動駕駛法案》;十幾個州已開放公共道路測試,其中加州今年開始允許開展車上無駕駛員的測試。德國修改現行道路交通法規,允許高度或全自動駕駛系統代替人類自主駕駛,并已在高速公路上專門開辟測試路段。日本發布《自動駕駛系統公共道路驗證試驗方針》,在高速公路、一般公路上進行大規模測試。(記者 馬婧)

關鍵詞: 網聯 道路 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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