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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哪兒網出票瑕疵被訴欺詐 因證據不足被法院駁回

記者從海淀法院網獲悉,票務公司稱,其通過去哪兒網定票,去哪兒網出票票號錯誤,去哪兒網以假充真出售機票的行為構成欺詐,票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按照購票款三倍賠償其102102元。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認定欺詐不成立,駁回了票務公司的訴請。

原告票務公司訴稱,2016年7月1日,其在去哪兒網為5名案外人訂購了5張行程為2017年1月26日和2月1日的北京——塞班的往返機票。其支付票款成功后,去哪兒網并沒有給出票號,承諾7月2日下午會給出具體票號,但直到7月4日去哪兒網才給出票號,訂單顯示出票成功。由于職業習慣,原告馬上聯系了韓亞航空公司唯一官方客服核對機票訂單情況,被告知其中兩張票是別人的,其他三張都是假票號,且行程也不對,五張均為假票。原告馬上聯系去哪兒網,被告知需要核實,經過反復催問交涉,去哪兒網在7月5日重新給出了票號,經核對后為真實票號且行程準確,但對假票一事解釋為操作失誤貼錯票號并拒絕三倍賠償。

原告不認可其解釋。票號是航空公司給出的,如果代理商或平臺用正確的方式將消費者的預訂款及所有信息都轉給航空公司,自然就有票號等相關信息,平臺只是向預訂客戶轉發信息而已,無需人工手動操作,因此不存在貼錯票號一事。韓亞航空公司唯一官方客服明確告知這幾個乘機人在7月4日只是預訂,并未出過票,且有一張票出過又退了,原因不詳,事實上去哪兒網提供的真實票號出票日期是2016年7月5日。綜上所述,去哪兒網以假充真出售機票是欺詐行為,嚴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應當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賠償其102102元。

被告去哪兒網辯稱,票務公司作為公司主張消費者權益,不予認可。去哪兒網是為普通消費者提供機票采購的消費者平臺,或者在自營的情況下作為機票銷售代理商直接出售機票。其自營情況下是由子公司北京嘉信浩遠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提供,該子公司所有售票行為其愿意承擔。本案票務公司作為票務代理有限公司與其經營內容存在競爭關系,而且從對方起訴狀來看,其購買機票并不是為了消費,而是為了經營,因此,其認為票務公司不能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權利,只能是普通買賣合同。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票務公司主張賠償,應當證明其存在違約行為并證明其存在經濟損失,而目前其僅僅存在出票瑕疵而且已經及時補正,并未給該公司造成任何經濟損失,其不應賠償。另外其認為票務公司作為與去哪兒網存在競爭關系的公司,熟知機票出票的規則和流程,并且意圖抓住其出票瑕疵進行敲詐,本次訴訟具有敲詐惡意,請求法院駁回票務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服務合同的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票務公司為案外人在去哪兒網上代購機票,并支付了機票價款,去哪兒網亦回復告知其訂票號等信息,應當視為雙方的合同已經成立。去哪兒網在2016年7月4日出票時票號錯誤,后于次日重新出票。票務公司據此主張去哪兒網該行為構成欺詐,應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賠償其三倍損失,法院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總則中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接受服務,其權益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票務公司作為票務代理公司,其為案外人代訂的機票最后仍舊轉歸案外人個人消費,承受消費者權益的主體仍然是個人,所以票務公司不屬于消費者范疇。欺詐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因此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欺詐需具備以下要件:一是行為人有主觀過錯;二是存在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三是對方當事人基于信任做出錯誤意思表示;四是對方當事人受到的損失與欺詐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本案中,票務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去哪兒網存在故意告知其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因此,去哪兒網出票錯誤的行為并不符合民法上所指欺詐行為之要件,不構成欺詐。去哪兒網在履約時雖存在票號錯誤的履約瑕疵,但在票務公司的提示下,及時作了有效改正,且票務公司所訂機票的起飛時間距預定時間尚遠,出票錯誤并未直接影響案外人出行,而票務公司提交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其因此遭受了機票款的實際損失。綜上,法院對于票務公司要求去哪兒網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決駁回了票務公司的訴訟請求。

關鍵詞: 瑕疵 證據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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