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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判斷“惡意退貨” 讓“后悔權”落到實處

媒體報道,4月25日,買家黃小姐在李先生的淘寶店購入18件衣服。五一小長假過后,說是不喜歡,發起了退貨請求。但李先生卻發現黃小姐穿著其中的衣服旅游并曬了很多照片。淘寶回應稱,個案不會影響“七天無理由退貨”,依然相信人性美好。同時,淘寶已向所有商家推出超級保障計劃,將聚合平臺內各項權益保障,通過規則、產品、工具及服務等保障商家的正當權益。

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的實施,對維護消費者正當權益,倒逼經營者提高商品及服務質量不無益處。但此次曝光的疑似消費者“惡意退貨”事件,顯然刺痛了商家的神經。但是,我們還是應慎重判斷何謂“惡意退貨”,進而在保障商家正當權益的同時讓消費者的“后悔權”落到實處。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須說明理由。之所以賦予消費者“后悔權”,主要在于,在網購中消費者選購商品時大多通過圖片、介紹、評價來綜合判定,卻無法通過觀察、觸摸、試用真實的商品來得出評價。讓消費者收到商品后親眼觀察、試用實物后再做選擇,可有效扭轉消費者的劣勢地位,填補了這一權益洼地。

為避免部分消費者濫用權利,惡意退貨,《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規定,消費者行使七日無理由退貨權利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同時,明確了一些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可以說,這一規定妥善地兼顧平衡了商家和消費者之間的權益。同時,也可以說,只要消費者在依法和正當的范疇之內行使無理由退貨權,就不該給其扣上權利濫用的帽子。現實中,消費者收到衣服試穿并拍照比較正常,不能認為其認可商品質量和樣式。

現實中的消費者性格各異、習慣各異,顯然不能以極端的個例來否定無理由退貨權。而且,只要商家能夠認真查驗,也可遏制類似“惡意退貨”。比如,擬退貨的服裝標識被摘、被剪、受污、受損的,則屬于商品不完好,商家有權拒絕退貨。再者,退貨運費多數由消費者承擔,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無事生非”的退貨。

長遠來看,監管部門和電商平臺均應提高監管的技術含量,遏制惡意退貨,保障正常退回,讓消費者的“后悔權”不打折扣,不受擠壓。(史洪舉)

關鍵詞: 惡意退貨 后悔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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