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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在部分區域試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海南省住建廳、海南省銀保監局、海南省發改委等部門期聯合印發文件,在海南部分區域試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根據印發的《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實施細則(試行)》,業主在保險期間內發現住宅工程存在保險范圍內的質量缺陷,可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細則明確,海南省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承保范圍有四類,包括主體結構工程倒塌、坍塌、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出現滲漏等,不同的保險類型,保險期限為10年、5年、2年不等,在保險期限之前分別有2年的等待期。

細則明確,海南省以海口市、儋州市作為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先行市縣;洋浦經濟開發區、海口江東新區、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游先行區、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四個園區為先行先試試點地區,從保障住房及商品住宅工程開展試點,特別是鼓勵對基層教師和醫務人員等住房作為先行試點;同時,鼓勵其他條件成熟的市縣,以及商品住宅工程參照實施。

保費計算基數為建設工程(保障住房及商品住宅工程)的建筑安裝總造價,費率按工程類型分類厘定(具體費率由建設單位與保險公司在等自愿的基礎上協商確定)。建設單位從海南省銀保監局確定的具有主承保資格的保險公司名單中選擇保險公司,與其簽訂保險合同,并履行相關職責。

海南省住建廳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我國房屋建設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出現的質量問題主要依靠質量保證金來維修,保修期限最高為2年,無法覆蓋房屋在期滿后出現的質量問題。相比之下,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保險期較長,且由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后代為追償責任方,能更好地維護廣大業主的利益。(記者王存福)

關鍵詞: 房屋建筑工程 質量潛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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