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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協會發布《關于防范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

虛擬貨領域再迎強監管。5月18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以及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發布《關于防范虛擬貨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再次厘清虛擬貨,并明確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加強自律管理,堅決不得開展與虛擬貨相關的業務。

在“正確認識虛擬貨及相關業務活動的本質屬”這一方面,《公告》指出,虛擬貨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由貨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與強制等貨,不是真正的貨,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在市場上流通使用。開展法定貨與虛擬貨兌換及虛擬貨之間的兌換業務、為虛擬貨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等均為違法行為,并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活動。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這也是繼4月18日央行副行長李波定調“比特是加密資產”后,官方再一次明確虛擬貨身份。

除了強調虛擬貨身份外,《公告》也對銀行、支付臺等機構提出要求,有關機構不得開展與虛擬貨相關的業務。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會員單位要切實增強社會責任,不得用虛擬貨為產品和服務定價,不得承保與虛擬貨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虛擬貨相關的服務。

具體來看,相關機構嚴禁開展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為客戶提供虛擬貨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虛擬貨或將虛擬貨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虛擬貨與人民及外的兌換服務;開展虛擬貨的儲存、托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虛擬貨相關的金融產品;將虛擬貨作為信托、基金投資投資標的等。

在消費金融專家蘇筱芮看來,三家機構本次發文與此前博鰲亞洲論壇上的官方發言、中信銀行禁止賬戶用于虛擬貨交易等相呼應,仍然體現了監管方對于嚴禁虛擬貨交易的嚴格態度。

同時,蘇筱芮表示,在當前的虛擬貨交易模式中,設立在境外的虛擬貨交易所通過C2C模式繞過監管,銀行、支付機構不經意間提供了支付渠道,難以識別個人賬戶中資金的真正來源與流向。在監管進一步細分禁止事項后,臺方被提出更高的管控要求。依托虛擬貨火熱行情而冒頭的各類違規行為,也將無所遁形。

事實上,正如蘇筱芮所言,在《公告》出爐前,中信銀行已于5月7日發文稱,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將中信銀行賬戶用于比特、萊特等的交易資金充值及提現、購買及銷售相關交易充值碼等活動,不得通過中信銀行賬戶劃轉相關交易資金。

而業內多位分析人士認為,銀行、監管方接連發聲,多是因為2021年以來虛擬貨市場持續升溫,狂熱態勢下吸引不少新人入場炒。《公告》中同樣提到,虛擬貨價格暴漲暴跌,虛擬貨交易炒作活動有所反彈,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擾亂經濟金融正常秩序。

蘇筱芮同樣表示,虛擬貨對實體經濟的價值還未展現,而缺乏明確交易監管規則的虛擬貨風險極高,且具有很多投機、炒作。對于普通投資者而言需要注意避險,避免抱有僥幸心理,最終造成資金損失。

北京商報記者 岳品瑜 廖蒙

關鍵詞: 虛擬貨幣 交易炒作 風險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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