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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場主體登記管理規定自3月起施行 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和競爭力

日前,天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天津市市場主體登記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聚焦天津市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立法需求,從簡化流程、優化服務角度精準切入,注重回應市場主體的呼聲和期待,提高登記效率,降低辦事成本,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上升為法規規定,確保市場主體登記更便利,滿意度和獲得感更強,更大程度激發市場活力和競爭力,培育發展新動能。

在優化登記流程,降低辦事成本,把握市場主體辦事需求,提高登記管理服務水方面,《規定》明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推行市場主體全程電子化登記,逐步實現網上登記系統自動比對、自動核驗、智能登記。同時,還規定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能夠通過市信息資源統一共享交換臺獲取的市場主體登記相關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

在強化簡政放權,尊重市場主體自主發展意愿,提升登記各環節便利度,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方面,《規定》明確市場主體可以自行下載電子營業執照,也可以領取紙質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場主體可以憑電子營業執照開展經營活動。市場主體變更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跨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前,向遷入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遷出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移交市場主體檔案等相關材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市場主體跨登記機關轄區遷移登記,應當優化程序,減少環節,壓縮辦理時限,提升登記便利度。

此外,在規范信息公示,倡導誠信自律,強化信息透明和信用約束,維護交易安全和保障公競爭方面,《規定》明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市場主體登記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單和文書格式樣本在登記場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網站和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臺公示。明確市場主體應當按照國家和天津市有關規定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年度報告和其他應當自行公示的信息。同時,還規定了市場主體在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申報登記中以作出虛假承諾等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登記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關鍵詞: 天津 市場主體 登記管理 市場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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